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规则的适用与对比
作者:赵叶 2023-03-03随着国际经济交流逐步深化,各国经济实体间商事往来日渐增多,随之产生的商事纠纷与日俱增。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一裁终局性、保密性、仲裁员可选择性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具有一定可执行性等特点,各经济实体倾向于通过国际商事仲裁解决各方之间的纠纷。据《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1-2022)》数据显示,我国全国仲裁案件标的总额高达近8600亿元且呈明显上升趋势,案件的国际化程度显著增强,涉外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公约和域外法律情况增多。在涉外案件中,由于涉及域外经济实体,存在选择其他国家和地区商事仲裁机构的需求,本文旨在明确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选择和各机构仲裁规则适用的基本原则,通过对比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为各位呈现确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的视角。
一、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首先明确选择仲裁机构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但管辖法院应当系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选择上,人们往往容易有需要选择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机构作为商事仲裁机构的误区。然而,答案却是诸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没有就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选择做出任何连接点上的限制。
二、国际商事机构仲裁规则适用的基本原则
在明确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本文将进一步明确仲裁规则适用的基本原则,即是否选择任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就必须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前述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自身的规定,具体规定分为如下三种情形:
1.明确可以适用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
有些仲裁机构会明确规定可以适用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5版)第四条: “(三)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又如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一章第1条1.3款: “本规则并不妨碍争议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指定机构,或请求其提供某些管理服务,而不选择适用本规则。特此明确:本规则不适用于选择按照其他规则(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不时采纳的其他规则)仲裁的仲裁协议。”。
2. 明确仅能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
有些仲裁机构要求凡在本机构审理的案件程序受该机构仲裁规则管辖。如国际商会2021仲裁规则第19条: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受本仲裁规则管辖;本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受当事人约定的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仲裁庭确定的规则管辖,不论是否因此而援引适用于该仲裁的某一国内法的程序规则。”。
3.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时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
更多的仲裁机构没有就是否仅能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做出明确的规定。通常,仲裁机构规则的规定内容为:当事人指明仲裁机构但未指明仲裁规则时,适用该被指明的仲裁机构的规则,反之亦然。 例如,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LCIA Arbitration Rules)(2020)序言部分: “Where any agreement, submission or reference howsoever made or evidenced in writing (whether signed or not) provides in whatsoever manner for arbitration under the rules of or by the LCIA, … the parties thereto shall be taken to have agreed in writing that any arbitration between them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CIA Rules….” (如果任何协议、意见书或书面证据(无论是否签署)以任何方式规定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规则或由其进行仲裁,当事人应被视为已书面同意他们之间的任何仲裁应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规则……进行)。 又例如,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AAA Commercial Arbitration Rules)第 R-1(a)条规定: “The parties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made these Rules a part of their arbitration agreement whenever they have provided for arbitration by the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 under its Commercial Arbitration Rules or for arbitration by the AAA of a domestic commercial dispute without specifying particular rules.”(当事人只要规定由美国仲裁协会("AAA")根据其商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规定由AAA对国内商业纠纷进行仲裁,但未指定具体规则,则应视为将本规则作为其仲裁协议的一部分)。 再例如,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仲裁规则(ICDR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ules)第一条第3款: “当事人同意按照本《规则》仲裁解决争议的,或者约定由 ICDR 或 AAA 进行国际争议的仲裁但未指定特定规则的,视为其已授权由ICDR管理该仲裁。” 然而,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官方网页(https://www.icdr.org/rules_forms_fees)给出了该机构处理的案件中被广大当事人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其中除ICDR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s(包括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仲裁规则和国际争议解决中心调解规则)外, 还包括 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建筑行业仲裁与调解规则(Construction Industry Arbitration Rules and Mediation Procedures),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由此可见,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支持当事人在本机构仲裁时选择除本机构规则以外的仲裁程序规则。 根据上述仲裁规则的规定内容,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选择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时,原则上可以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三、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对比
基于上述基本原则的论述,当事人在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适用仲裁规则时具有较为充分的自由选择权,而非受限于诸多因素。因此,当事人可根据如下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对比情况,同时结合成本、地理位置等因素,最终确定希望适用的仲裁规则。 本文主要对比美国仲裁协会AAA(https://www.adr.org/)、国际商会ICC(https://iccwbo.org/dispute-resolution-services/icc-international-court-arbitration/)、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https://www.hkiac.org/)、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https://www.icdr.org/)、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https://www.lcia.org/)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http://www.cietac.org/)的仲裁规则。具体信息如下:
根据上表的汇总情况, 1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下的程序用时较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的程序用时较长; 2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对于仲裁员的国籍没有特别限制; 3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原则上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外,其余仲裁规则均以一名独任仲裁员为原则; 4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原则上由仲裁委确定管辖权外,其余仲裁规则均以仲裁员/仲裁庭确认管辖权为原则; 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下机构管理费用细分为受理费和管理费,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需要分别缴纳申请费和国际商会管理费; 6除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下在紧急情况由仲裁庭采取简易程序外,其余仲裁规则下均按照案件标的确定是否可以采取建议程序; 7除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下采取按时计价法收取仲裁员报酬外,其余仲裁规则通常采取与管理费计费相同的从价法,分段收取。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选择和各机构仲裁规则适用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具备高度的灵活性。当事人在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时,可以通过本文提供的信息,对比各机构的程序用时、仲裁员选择、收费等方面,为自身利益最大化做出合理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