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发布2023年海事司法典型案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本案严谨论证了《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货损索赔条件以及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对明晰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规范国际航空物流权责关系具有示范意义。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海南某航空公司与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航空公司执飞北京至洛杉矶往返航线,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支付包机费用,包机价格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并约定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等均适用中国法律,承运方对包机方的赔偿责任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淡季价格下调、旺季价格上涨。合同履行中,海南某航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托运的货物运至洛杉矶。少数运单因飞机配载、跑道限制或天气等原因出现拉货(拉货是指原计划配载的货物未能全部装上飞机)及货物丢失情形。但对于拉下的全部货物,航空公司已在后续最近航班中运输完毕。2022年7月,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国际燃油价格暴涨造成包机价格过高构成情势变更为由,停付包机费用,单方中止合同。海南某航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拖欠的燃油费及违约金。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提起反诉,请求航空公司返还押金、赔偿拉货、丢货损失。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但在我国为《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航空运输条约参加国情况下,纠纷处理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约定适用的法律。经审理查明,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违约中止合同,故判令其承担支付燃油费4516550元、包机费用3125000元及相应利息的法律责任;驳回航空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和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个由海事法院适用国际条约审结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案件,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具体体现,是探索扩大海事法院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围、推动法院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实践,并且在全国范围内为海事法院集中审理航空运输案件、加强交通运输案件审判专业化建设提供了司法样本。
本案坚持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明确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准据法,亦应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准确阐述了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内涵,践行了我国恪守国际条约的承诺,增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国际条约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同时,对于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约定适用的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
此外,本案严谨论证了《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货损索赔条件以及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对明晰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规范国际航空物流权责关系具有示范意义。
(原文链接:海口海事法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