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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公司与中某公司等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依规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2024-09-20589

基本案情

新加坡籍超级集装箱船“马士基浩南”轮(M/A Maersk Honam)从新加坡驶往苏伊士途中,在阿曼附近海域发生严重火灾。“马士基浩南”轮船艏的部分集装箱货物被烧毁,船舶受损严重,5名船员遇难。发生火灾的3号货舱中部分集装箱装载了二水合二氯异氰尿酸钠(化学品名缩写SDID,水及污水处理的活性成分)货物,其余的集装箱装载了过氧化碳酸钠水合物、硝酸钾、IMDG第9类混装货以及其他干杂货。船舶所有人穆某公司认为上述SDID货物的托运人或者生产商在生产、申报、包装、箱内隔离、积载方面存在过失导致3号货舱中的SDID货物或者类似货物自燃,进而发生火灾,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诉请中某公司等23家托运人或者生产商连带赔偿穆某公司损失约1.09亿美元。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外、涉港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穆某公司主张的各被告未如实申报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内地,故本案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各被告生产了合格的SDID产品,向契约承运人地中海航运公司履行了正确申报、妥善包装、告知风险等义务,在生产、托运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并无过错。穆某公司提交的船籍国主管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及自行委托的专家报告均不足以证明火灾事故是各被告托运或者生产的SDID货物自身原因所导致,也不足以证明本案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穆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就我国海商法关于托运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申报义务进行了深入释法析理,明确了托运人准确申报和妥善包装等义务的认定标准。一方面要求托运人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依法保护托运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受到国内外业界的广泛关注,裁判文书的充分说理有效增进了各方对我国海事司法的了解,彰显我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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