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2024年8月1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涉临港新片区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典型案例。白皮书建议,要提升纠纷多元解决专业水准,完善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推进专家库建设;要完善市场诚信综合体系建设,落实经营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加强信息系统的对接互联;要促进前沿产业企业规范经营,更新企业全生命周期法治支持;要提升企业跨境交易抗风险力,吸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会上发布的8起涉临港新片区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包含上述4种贸易类型,涉及跨境仓储、平台直播、电子商务等多个行业,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价值。具体为:
案例一: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某电器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跨境仓储合同成立的认定标准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跨境交易体量的日渐增长,临港新片区内涉及跨境仓储、货物管理、运输、货运代理于一体的综合服务领域纠纷数量随之增长。仓储合同作为不要式合同,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且不以存货人是仓储物的所有权人为前提。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均需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判决明确了跨境仓储合同成立的标准,有利于临港新片区内跨境物流及仓储行业规则的完善,督促相关经营主体规范缔约、诚信履约。
案例二:长某合伙企业与陈某等其他合同纠纷案——对赌协议约定附条件股权回购义务的认定
典型意义: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是资本市场中采用的重要融资工具。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证据审查投资协议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回购的成就情形,以确定附条件股权回购义务是否生效。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对合同条款的精确审查,促使投资人和目标公司在签订相关投资协议时更加谨慎、规范设计条款内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降低诉讼风险。在保护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强化了临港新片区作为创业前沿阵地的法治保障,有利于区域内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了区域内的营商环境,促进投融资活动的稳步进行。
案例三: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与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涉电商平台类纠纷中客户数据的价值认定
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迭代更新,电商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客户数据、交易信息等数据资产对于电商行业的价值逐渐凸显,但其定价标准尚不清晰。本案中,因案涉店铺无法实现主体转让,各方就重新开设新店铺并完成相关客户信息、数据素材的交付作为替代性方案达成一致,并进行了实际履行。法院结合两种方案的差异性、《三方协议》的履行内容变更后对销量的影响以及数据资产本身的价值等因素,对转让对价进行了调整,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同时亦提示相关企业规范经营,遵守电商平台的运行规则,审慎转让企业店铺。
案例四: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某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国际俱乐部会籍商品属性及价值的认定
典型意义:本案中,某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为临港新片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本案审理,明确了俱乐部会籍具有商品属性,并确认了酌定其具体价值的判断标准之一为不应超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实际预见的范围,对于该类企业清退会员并进行赔偿的标准起到了示范作用。本案体现了司法审判平等保护中外主体的价值观,对于优化临港新片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五:某石油公司与某物流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快递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的司法认定
典型意义:运输合同中的保价条款实质上是当事人之间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对货物损害赔偿数额的一种预先约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尊重双方约定予以执行。但是,如果承运人对于货损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托运人未诚信申报保价金额,则保价条款的适用理应受到相应限制。本案综合考虑物流服务合同缔约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及过错程度,做出平衡性判断,对于规范物流服务行业托运、承运双方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六: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直播服务合同纠纷案——涉平台直播类纠纷预期利益损失的关联认定
典型意义:平台经济是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直播经济、直播文化逐渐成为网络销售主流途径的背景下,商家往往期望通过引流方式大幅提升商品营销额,而直播服务提供方往往提供“保量”承诺。合同履行过程中,直播的实际关注度、商品实际销售量均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而商家难以掌握直播流量、后台结算等关键数据信息,“保量”销售存在较大违约风险,容易引发纠纷。本案结合直播经济特点、服务提供实际情况与双方合同约定做出判断,对于确认直播服务对价、规范直播服务合同条款及履约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七:某甲物流公司与某乙物流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案——运输合同中的融资性交易效力认定
典型意义:融资性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中的闭环交易相似,但相关纠纷尚未大量显现于司法裁判当中,在运输合同中出现的融资性交易,亦因其存在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而应给予无效评价。本案中,法院对案涉多份合同进行了穿透式审查,通过分析合同的签订、内容和履行情况等来全面探求真实法律关系,认定相关运输交易系双方以虚假意思进行通谋的行为。本案准确识别了案涉运输合同的融资目的,对于依法规范相关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据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案例八: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主管异议案——涉合同书中仲裁条款成立规则的司法认定
典型意义: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本案按照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通过合理解释《民法典》和《仲裁法》,明确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制度目的在于保障仲裁协议有效性以及纠纷应根据当事人的合意通过仲裁的方式得以解决,认定合同书因默示履行行为成立,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同步成立。本案明确了当事人默示履行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情形下,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对合同争议的主管范围。裁判充分体现了法院推进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鼓励和支持仲裁发展的司法态度,为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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