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类案典型案例—承运人是否有免责事由的认定
承运人根据境外目的港法院生效的司法裁决或令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可视为已完成货物运输合同下的交付义务,除非有违我国公共秩序等特殊情况,一般不应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2012)沪海法商初字第606号。
一、裁判要旨
承运人如若根据目的港法院的司法裁决或令状而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其行为并不违法,因其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二、案情摘要
2011年11月,被告航运佳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分别签发两套正本提单以承运原告南通开发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运的一批货物。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精美衬衫公司,装货港中国上海,卸货港加拿大鲁珀特王子港(PRINCE RUPERT),交付地加拿大蒙特利尔(MONTREAL)。原告现持有全套正本提单。报关单记载货物价值为130150.59美元。
加拿大魁北克省梅冈迪克辖区高级法院分别于2011年12月20日和22日出具两份裁决书,申请人为精美衬衫公司及其破产管理人,裁决书宣布被告出具的涉案提单复印件及货运单复印件等材料可代替原件,作为领取涉案货物的凭据;命令接到申请人领取涉案物品要求的人员认可前述复印件为领取货物所需文件。被告在庭审中确认涉案货物已经根据上述裁决,交付收货人。
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在没有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了收货人,但承运人系根据目的港法院的司法裁决或令状而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其行为并不违法,被告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原文链接:上海海事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