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年11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4〕36号)(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具备一定的先进医疗条件。
外商独资医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