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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怀孕后发现“未婚夫”竟已婚,女方能否主张赔偿?

怀孕后发现“未婚夫”竟已婚,女方能否主张赔偿?

 2021-09-25825
[摘要]男方隐瞒其已婚事实,女方在不知其有家室的情况下怀孕。后女方无奈情形之下引产,于是女方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会支持吗?

编者说:

男方隐瞒其已婚事实,女方在不知其有家室的情况下怀孕。后女方无奈情形之下引产,于是女方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会支持吗?

来源:六合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小芸(化名)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阿豪(化名),阿豪自称离异单身,且对年轻貌美的小芸一见倾心,随即对其展开追求。双方正式确立关系后,小芸也辞掉了北京的工作留在南京,与阿豪开始了同居生活。

没过多久,小芸发现自己怀孕了,二人便开始商量结婚事宜。而正当其憧憬着结婚、为人母的幸福日子时,小芸得知这竟是一场“骗局”。

原来,阿豪隐瞒其已婚事实,谎称离婚并与小芸交往、怀孕。随后,小芸迫于无奈进行了引产手术,阿豪承诺支付小芸50000元经济赔偿,但双方对损失未能达成一致,遂小芸将阿豪诉至六合法院。

法官观点

行为人的感情纠纷,本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但在双方交往过程中,若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阿豪隐瞒其婚姻关系存续事实,导致小芸据此相信其已离异系单身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继而同居生活,阿豪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其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存在过错,直接误导了小芸对自身性权利进行处分,致其怀孕引产,身体和精神受到损害。小芸在同阿豪确定恋爱关系之前对其婚姻状况等重大信息却未尽到基本审查的谨慎义务,亦有一定过失。

故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定阿豪对小芸的合理损失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小芸自行承担。

对话法官

男方隐瞒已婚,与单身女恋爱同居致其怀孕,女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应否支持?

男方隐瞒已婚现状,以恋爱结婚为由骗取女方错误处分性权利,导致女方怀孕,后因其发现男方有家庭又引产的,男方应当按照一般侵权纠纷的法定赔偿项目和标准予以赔偿。

另需特别说明的是,由于男方隐瞒已婚的事实,骗取女方好感并与其同居生活,男方的行为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序良俗,对女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应当支持女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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