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未签名仅签章,该遗嘱是否真实有效?
来源|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涉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莫某与窦某原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六人,即原告莫某 1,被告莫某 2、莫某 3、莫某 4、莫某 5、莫某 6。被继承人莫某于 2007 年去世,被继承人窦某于 2018 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登记在被继承人窦某与原告莫某 1 名下。窦某在生前留下遗嘱,表示其名下房产由原告莫某 1 一人继承。原告提交打印遗嘱一份,以证明被继承人窦某表示房产份额全部由莫某 1 继承。遗嘱共一页,为打印件,落款处“立嘱人:窦某”系打印,但有被继承人窦某的印章,另有两名见证人的签名及印章。被告人共同答辩称,被继承人窦某系文盲,无法理解遗嘱之含义,且遗嘱上没有其签字,无法证明遗嘱是窦某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该份遗嘱具备了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是窦某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本案的遗产应遵照窦某的意愿进行处理。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窦某文化程度为文盲,即使在买受系争房屋时,其也未曾签名,仅以印章代替。庭审中,接受遗嘱人委托的为其代书遗嘱、出具见证意见的律师均到庭,详细陈述窦某委托出具遗嘱的过程,并提供现场录音作为佐证,结合窦某文化程度和表达能力,认定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有效。
典型意义
《民法典》正式施行前打印遗嘱并非遗嘱法定类型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易引发争议。当遗嘱人仅有签章时,要考量其未亲笔签字的理由。本案因两位律师出庭发表的证人证言及现场录音补强了遗嘱人遗嘱原意,且原、被告均表示遗嘱人系文盲,不会书写签名。故此,在遗嘱人仅有签章的情况下,认定了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民法典》对于打印遗嘱有明确规定,该法正式实施后应依法律制定打印遗嘱,避免遗嘱形式瑕疵,以防产生关于遗嘱真实性及有效性的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