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一、快速审理及基本原则
1.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是指对依法受理并进入破产清算的案件,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基础上,对简易破产清算案件,通过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财产申报、核查、拍卖、分配方式,采用简便送达、简化债权人会议、加快推进管理人工作、适用法定最短期限等办法,降低破产审判司法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破产清算案件审判效率的简化审判方式和新型工作机制。
2.对破产清算案件进行快速审理,应当坚持繁简分流、便捷高效、权利保障的原则。
(1)繁简分流原则。人民法院对破产清算案件,应进行繁简分流,对符合快速审理条件的破产清算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
(2)便捷高效原则。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应当着重提升审判效率,在不突破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的前提下,在立案、听证、破产告知、管理人指定、债权人会议、财产查控、程序终结、公告与送达等环节中能够压缩的时间尽量予以压缩,能够简化的程序尽量予以简化,能够合并的事项尽量予以合并,尽量缩短程序时间、并联破产事项、简化破产流程,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便捷高效完成各项破产程序。
(3)权利保障原则。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审理破产清算案件,不得克减或损害破产参与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二、快速审理的适用条件
3.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清算案件,适用本意见规定快速审理:
(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
(2)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较少,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3)债务人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或债务人主要人员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发现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
(4)债务人无营业场所或者已经歇业、停工停产,且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的;
(5)债务人财产易于变价或无需变价的;
(6)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资产和负债均已确认完毕的;
(7)债务人为小微企业的;
(8)债务人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处置变现的;
(9)债务人成立时间较短,无经营活动或经营活动不多的;
(10)其他适宜适用快速审理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清算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快速审理:
(1)涉及国有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
(2)涉及人数众多、存在职工安置困难等复杂情形的;
(3)债务人资产情况复杂或难以变现且无法进行实物分配的;
(4)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
(5)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纠纷或受理后可能发生多个衍生诉讼,并影响案件快速审结的;
(6)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
(7)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的情形。
三、快速审理的决定与告知
5.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证据材料书面审查决定是否适用快速审理,也可以通过听证方式审查决定。
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同意并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快速审理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6.人民法院决定对破产清算案件适用快速审理的,应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案件受理前决定适用快速审理的,应在案件受理公告中告知快速审理的相关事项,作出明确指引。案件受理后决定适用快速审理的,应就决定适用快速审理及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7.破产参与人就适用快速审理提出异议,且有充分理由的,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继续适用快速审理的事由的,应及时决定将案件转为按一般程序审理,并进行公告。
四、管理人的选定及债务人财产、印章、资料接管
8.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受理法院应在裁定受理案件后三日内报请省高院在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摇号选定管理人。管理人确定后,应告知适用快速审理事宜并给予相应指引。
9.管理人应于接受指定后五日内制定管理人工作计划,明确清算工作具体步骤和完成时间,并向人民法院报告。
10.管理人一般在接受指定之日起七日内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管理人工作平台完成信息录入告知,定期披露工作进展。
五、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11.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为三十日,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管理人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12.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召开,管理人应当提前七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13.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视频会、微信等灵活方式进行,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表决事项可以采用书面、数据电文或网络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
采用上述简易方式讨论或表决的,讨论结论或表决结果应交债权人确认。
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六、破产宣告
14.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符合破产宣告条件的,管理人一般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申请,审查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已能够确认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案件,管理人原则上应提请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资产处置方案和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5.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向债务人和管理人送达,并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予以公告。
七、破产财产调查与处置
16.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应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六十日内完成资产调查工作。
17.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可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控制债务人名下的房产、存款、股权、车辆和股票等财产,提高查控效率。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债务人财产的,执行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协助和配合。
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破产审判部门作出裁定后,可自行实施或根据职能分工移送执行部门实施。情况紧急的应立即开始执行。
18.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确有评估、审计必要的,由管理人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并在三十日内完成评估、审计工作。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评估、审计工作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函告人民法院。
19.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处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决议直接变价处理的,可以不适用拍卖程序。确需进行拍卖的,优先使用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并在规定的最短期限内完成。
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上一次性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案件确需实物分配且债权人会议同意的除外。
法律法规对特定财产处置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八、破产程序的终结
20.管理人经调查,确未发现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在三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1.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2.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需要等待衍生诉讼结案的期限,可以在破产清算案件审理期限中扣除。
23.管理人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日内,持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债务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九、相关程序性事项
24.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等简便方式通知、传唤相关人员以及送达除民事裁定书以外的法律文书。
25.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的公告,可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
十、快速审理相关保障和要求
26.各级法院要主动协调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等相关主体支持和配合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协同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人民法院立案等审判部门、执行部门及司法技术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破产审判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处理提供便利。
27.对进行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审理法院要与破产管理人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依法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期限缩短、环节缩减而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十一、其他
28.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企业财产状况清楚的强制清算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意见审理。
29.对“执转破”案件适用快速审理的,按照本院2018年7月24日印发的《关于“执转破”案件快速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执行,《关于“执转破”案件快速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意见办理。
30.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发布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