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申请确认检察公益磋商协议效力案
该案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探索完善了确认检察公益磋商协议效力的审查原则、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
一、基本案情
2019年,浦东海事局登轮检查时发现,现代商船公司经营的“HYUNDAI NEW YORK”轮船用燃油的硫含量超过《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规定标准,遂依法对其进行处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公益损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拟提起公益诉讼,依法履行公告程序,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现代商船公司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前磋商,最终达成公益损害赔偿协议,现代商船公司支付环境公益损害赔偿人民币42929.58元。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协议效力。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诺整改的,检察机关可以就民事责任的承担与侵权行为人进行磋商。经磋商达成协议的,可以向审判机关申请司法确认。案涉协议符合司法确认协议效力的法定条件,应予确认。法院裁定申请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与申请人现代商船(中国)有限公司达成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三、典型意义
船舶废气中的硫排放物对海洋生态与大气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为促进航运业绿色转型发展,我国积极推动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施行。涉案船舶因系超标排放污染大气环境,检察机关与相关责任人达成了公益损害赔偿协议。该公益磋商协议程序源于地方立法,是赔偿权利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代表国家、社会公众与侵权人进行磋商、主张权益。
该案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探索完善了确认检察公益磋商协议效力的审查原则、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该案是首例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确认检察公益磋商协议效力的案件,充分体现了海事司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原文链接:上海海事法院会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