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庭外重组中心工作规程(试行)》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庭外重组中心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制订目的】为最大化保护困境企业的商誉和营运价值、以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化解债务、拯救困境企业、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高质量的诉源治理,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重组原则】参与重组各方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原则。
第三条 【释义】本规程所称的“庭外重组”指:陷入债务困境的境内外企业,经过本协会管理人会员的辅导和积极拯救工作,在与债权人及时、充分和公允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包括债务清偿、资产处置、股权调整及其他与拯救企业相关事项的重组、和解方案,及为达成方案而进行的调查、协商、谈判、表决和相关工作。
本规程所称的“委托人”是指,有前述庭外重组、和解需求的境内外困境企业或其境内外债权人。
本规程所称的“重组协调人”是指:受债权人或债务人委托并经本重组中心认定、或者由本重组中心选定的、从事重组、和解业务的专业服务人员。
本规程所称的“企业庭外重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本协会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设立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自愿申请原则履行为境内外困境企业提供庭外重组专业服务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协会管理人会员在“中心”指导监督下,为境内外企业提供的庭外重组、和解等专业服务工作。
第五条 【申请主体】困境企业或者其债权人有庭外重组的真实意思表示,接受本规程的,可以向中心提出庭外重组的申请。
第六条 【重组协调人】重组协调人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的管理人名册中产生,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第七条 【重组协调人的选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在向“中心”申请债务重组时,可以推荐重组协调人(包括联合重组协调人),但应遵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的管理人名册分级管理的规定。
对债务人或债权人推荐的重组协调人的候选人,“中心”应当予以认可,并免予利益冲突审查。
当债务人和债权人同时推荐了不同的重组协调人时,优先选定债务人推荐的协调人,但被选定的重组协调人应接受利益冲突审查。
债务人或债权人没有推荐重组协调人的候选人的,“中心”按照管理人名册分级管理的规定,根据债务人企业的复杂程度,在管理人名册中摇珠选定重组协调人。被选定的重组协调人应接受利益冲突审查。
经持有已知债权额半数以上的债权人同意,可以申请更换重组协调人,但须经“中心”审查认可。
第八条 【重组和解平台】委托人可在本协会元生破产案件管理系统服务平台(简称:元生系统平台)登记庭外重组、和解等专业服务需求。在重组协调人接受委托担任后,应在元生系统平台登记庭外重组、和解业务信息,依据元生系统平台开展服务工作,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便利和信息化的服务。
重组协调人应在元生系统平台上建立庭外重组、和解线上工作界面,通知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与,但不得邀请无关人员加入。重组协调人开展庭外重组、和解线上工作界面发出通知文件,开展沟通协商、召开会议等工作应实现信息化留痕,以便提供相应法律依据。
第九条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中心提出申请时,需递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并附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债务人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三)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债务人名义申请的,还需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录及联系方式。
以债权人名义申请的,还需提交债权形成相关文件。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在申请时同步提交重组协调人的推荐函;
第十条 【费用缴交】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重组协调人提供专业服务的费用,由重组协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或投资人等参照律师、注册会计师收费标准协商收取。
相关方就服务费用协商不成但重组成功的,服务费用按照破产管理人费用收取标准收取,由债务人支付。
困境企业、主要债权人及相关方无法就重组协议达成一致的,原则上不收取服务费用,但委托人与重组协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辅导和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申请人递交材料时,应向申请人解释本工作规程内容,并就相关法律问题予以解答。
中心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后,对申请予以受理并登记编号,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债务人和相关方。
中心收到相关方递交的材料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通知。
发出受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以内,中心应当确定重组协调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相关方。
第十二条 【重组价值】重组协调人应当核实困境企业基本情况,保障债权人和各重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识别困境企业的重组或和解价值,就困境企业具备重组可行性和可能性出具意见或形成相关专家意见。
重组协调人经征得各参与方同意时,可以聘请审计、评估以及行业专家等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三条 【引入投资人】重组协调人可以依托中心平台资源集聚优势,以市场化方式引入投资人,协助困境企业开展商业谈判。
第十四条 【起草重组协议】重组协议主要包括债务清偿安排、重组实施时间节点、暂停期、保密事项等内容,并应兼顾与司法程序相衔接的需要。
第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根据参与困境企业重组的债权人情况,重组协调人制定相应的债权人会议议事和表决规则,充分释明和引导债权人认可会议议事和表决规则,解答相关疑问。
债权人会议议事和表决规则以及债权人认可和异议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和记录附卷。
债权人会议按照参与重组的债权人认可的表决规则对重组协议及相关议题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重组协议的执行】对于重组各相关方达成的重组协议,各方应积极执行。重组协议可以约定由重组协调人监督困境企业及各相关方积极执行重组协议。重组协议执行过程中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协助的,中心可给予支持和协调。
第十七条 【联动支持】中心搭建困境企业与政府机关、金融机构、产业投资机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科研院校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的沟通交流联动平台,为困境企业提供宏观政策、财税、产业、金融、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服务,并积极联系各监管部门,助力困境企业依法完成重组。
重组协议达成后,重组协调人应努力获得各重组相关方的支持,通过强制执行公证、仲裁或者调解等程序赋予重组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重组协议执行中,中心协助企业完成有关事项的变更登记,积极帮助企业在金融、财务、市场监管、招投标等领域实现信用修复,积极帮助投资人实现投资目标。
第十八条 【终止重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组程序终止:
(一)申请人请求撤回重组申请且未有其他主体继续申请;
(二)困境企业、主要债权人及相关方无法就重组协议达成一致的,但单个或部分债权人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与困境企业另行达成重组协议的除外;
(三)困境企业与全部已知债权人就重组协议达成一致,或者单个或部分债权人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与困境企业另行达成重组协议,且重组协议已经执行完毕其他债权人并无异议的;
(四)困境企业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困境企业破产清算,法院依法受理的。
第十九条 【司法程序衔接】庭外重组达成协议,但需要经过破产程序予以确认和执行的,或庭外重组虽未达成协议,但持有已知债权额半数以上的债权人赞成重组协议并有申请预重整或重整意愿的,中心可以协助困境企业或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预重整或者重整申请,并提交统一规范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同时就已完成的庭外重组相关事项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
债权人承诺其在庭外重组债权人会议中同意的表决事项在后续司法程序中继续有效的的,中心可以在情况说明中向法院作专项陈述,努力在法院支持下实现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预重整和重整程序中的延伸,以促进司法程序的高效推进。
在庭外重组阶段的重组协调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管辖法院相关管理人指定规则的,中心可以推荐其继续担任临时管理人或管理人。
中心受理的困境企业庭外重组项目应一项一档,留存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附则】本规程经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发布以后生效。
(来源:律泊LawPor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