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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2024年十大精品案例

 2025-02-19403

2024年,上海海事法院持续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公正高效地审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在这批案件中,上海海事法院从确立裁判规则、创新裁判方法、体现服务保障功能等方面,精心评选出十大精品案例,于2025年2月13日予以发布。

 其中,(2023)沪72民初1252号等系列纠纷案获评2023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上海法院服务保障现代海洋城市建设典型案例。(2023)沪72民初1252号等、(2024)沪72协外认1号案例入选上海法院“四个一百”精品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

2024年十大精品案例入选名单

 

一等奖

“德某“轮与“长某“轮船舶碰撞海难救助等系列纠纷案

案号:(2023)沪72民初1252号等

审判组织:辛海、林焱、朱夏玲 | 马敏

案例编写人:林焱

提要

该案是一起创新海事事故类纠纷解决机制和类案治理的典范。案件审理最终采取了全局分析、通盘审理的思路,将尽快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置于首位,促成各方签署了一揽子总和协议,一举解决了涉及四地两级法院、八方当事人、总调解金额超过千万的系列案件,切实避免了当事人诉累,帮助其尽快回归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也创新了海事事故类系列案件的调处方式,巧妙避免了诉讼中止、基金分配、评估鉴定等旷日持久的常规程序,大大缩短了相关海事案件的审理周期,有效提升了类案审判效率。本系列案的高效解决是总结推广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发挥专业化审判特长,创新海事事故综合治理,司法保障航运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积极实践。

 

二等奖

上海仙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耀某航运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号:(2024)沪72协外认1号

审判组织:沈军、邱浩、单宇驰

案例编写人:邱浩、林秦

提要

该案系上海海事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新修条文(第304条)受理的首起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依据新增连接点确定管辖权,最大限度便利仲裁当事人寻求救济。该案就《纽约公约》不予承认与执行的事由之一即仲裁庭的组成问题,明确了具体的审查认定标准。该案结合仲裁规则、外国法律以及国际公约进行综合说理,依法对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维护了仲裁裁决的稳定性,践行了“支持仲裁”的理念,也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倡导诚实信用的价值取向。

 

“月亮湾”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号:(2023)沪72执311号

审判组织:张彦、龚学延、董晓南

案例编写人:董晓南

提要

该案依托《长三角海事法院执行联盟战略协作备忘录》,与三地法院执行联动、集思广益,穷尽一切可能,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既保证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又圆满解决19名船员工资的难题;着眼大局,不计得失、主动担当、为民司法,不辞劳苦、百折不挠,为船员拿回了血汗钱。船员向法院寄了18封手写的感谢信,感谢法院司法为民、让其感受到了司法的正义。该案被人民法院报、上海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案件的执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等奖

某航运(香港)有限公司诉海南某物流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沪72民初17号

审判组织:张健、朱夏玲、朱历

案例编写人:朱夏玲

提要

该案系定期租船合同纠纷。出租人应当提供适航船舶,其中包括配备足够的合格的船员。船员突发疾病离船等情形系船舶航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因素,尤其是在病毒高发期,船员因病离船的情形屡见不鲜,给航运业带来冲击与挑战。该案针对船员因病离船问题对船舶适航的影响进行剖析认定,对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上海某海上应急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案

案号:(2024)沪72财保20号

审判组织:韦杨、孙英伟、顾晓飞

案例编写人:杨娴

提要

该案系清污单位申请扣押船舶碰撞事故中非漏油船舶的典型案件。《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82条仅明确了清污单位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并未规定“污染责任人”的具体范围。该案结合该条的立法意旨、最高人民法院的既往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文,认定清污单位受海事行政机关指派完成清污作业后,清污单位就清污费用欲提起民事诉讼的,可申请诉前扣押船舶碰撞事故中的非漏油船舶,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参考

 

 

B专业保险公司诉M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沪72民初1703号

审判组织:王蕾、陈磊、阮小勇

案例编写人:王蕾、李惠

提要

该案系一起外国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管辖,中国法院善用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实现一次化解纠纷、实质化解纠纷、快速化解纠纷效果,以高质量涉外司法审判服务涉外法治建设的典型案例。在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作为原、被告的外国当事人均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彰显了打造涉外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成效。同时,中国法院善用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巧妙、快速化解涉外海事纠纷,让外国当事人感受到中国法院争议解决的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彰显了中国法院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司法能力。

 

上海某供应链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沪72民初1867号

审判组织:朱杰、杨婵、王金凤

案例编写人:朱杰、唐慧之

提要

该案系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签署出具的SOC用箱保函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SOC用箱保函的法律效力应以运输合同为基础,诉讼时效应适用《海商法》一年时效期间。集装箱货物海上运输合同中,在无单独集装箱租用或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将SOC用箱保函认定为独立于运输合同之外的保证合同,特别是无船承运人要求附加SOC用箱保函,意图突破《海商法》特别规定进而适用《民法典》一般规定时,需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加以审查并关注。

 

 

东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沪72民初1604号

审判组织:钱旭、李剑、马敏

案例编写人:李剑

提要

案件管辖权是国家司法主权的核心组成部分,我国法院应依法积极行使涉外海事纠纷管辖权。法院应尊重原当事人选择中国大陆(内地)海事法院解决纠纷的意愿。该案是一起主体和事实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合议庭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依法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打造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江苏某重工有限公司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沪72民初389号

审判组织:谢振衔、朱杰、王金凤

案例编写人:谢振衔、刘俊逸

提要

在“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中、在海上风电或油气开发工程建设中,当事人会同时对此类重大件设备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以规避可能造成的巨大风险。为解决可能存在的重复保险问题,该案创新性的提出有关“仓至仓”保险条款责任期间终止的“三个维度”界定方法——即从空间、时间和行为目的三个维度进行分析和判断。为今后类似重大件设备运输和安装施工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思路,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东某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诉荣某船务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沪72民初634号

审判组织:谢振衔、杨婵、王金凤

案例编写人:杨婵

提要

该案通过对从船舶全损原因的识别入手,分析了海上保险因果关系认定思路,提出保险人援引船舶不适航的免责事由的,除应证明船舶不适航外,还应当对船舶不适航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思路,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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