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建院40周年典型案例(上)
广州海事法院在建院40周年之际,发布了16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胡某不服吊销职务证书处罚案。本案是一件“民告官”的海事行政诉讼案件,这是广州海事法院建院受理的首宗案件,也是全国海事法院系统受理的第一批海事案件。
案例二:“金马”轮提单批注本反诉案。在本案中,法院法官意识到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在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时,推动创设了独具海事特色的海事强制令制度。
案例三:“宏大”轮海运货损赔偿纠纷案。广州海事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开启了适用外国法解决案件实体纠纷的先河。
案例四:广州远洋运输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伦敦仲裁裁决案。本案是广州海事法院首次依据《纽约公约》作出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也是我国海事法院首次开始实践《纽约公约》。
案例五:“肖霍夫科学院士”轮货物交付纠纷案。本案对波罗的海公司所属的“卡拉·干达”轮的拍卖,是我国海事法院首次拍卖外轮。广州海事法院总结出一套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拍卖程序,成为后来制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关船舶拍卖内容的最主要的实践依据。
案例六“亚洲交响乐”轮无正本提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案。广州海事法院裁判文书的格式一改传统的“本院认为”的判词表达方式,直接将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表达出来,增强了当事人对我国司法透明的信心。
案例七:“航海者”轮船舶抵押权纠纷案。广州海事法院依法适用《巴哈马商船法》审理“航海者”轮船舶抵押权纠纷,仅用半年时间,便全部审结“航海者”轮系列案。
案例八:深圳市燕加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广州海事法院在本案中作出的海事强制令裁定及其复议决定书被英国王座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引用,之后在国外的系列诉讼中,英国王座法院实际上认可了广州海事法院海事强制令相关裁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