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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2025-01-23506

2025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为确保准确理解适用,同步收集梳理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主要包括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通过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等几种常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形等,也包括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从而决定不起诉等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警示教育意义。希望通过本次典型案例的发布,实现“惩处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批”的良好效果,推动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的良好氛围。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侯某某具有履行能力,通过和另案当事人邱某达成虚假和解的方式,放弃部分到期债权,并向另案法院申请结案,意图规避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侯某某撤销虚假的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得以及时重新查封涉案房产,推动执行,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2:邱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

典型意义:虚构借贷关系、伪造长期租赁合同,意图造成后续房屋带租拍卖低价受让,是不动产强制处置中较为典型的拒执犯罪行为。本案中,被执行人邱某与朱某等人串通,伪造长期租赁合同,意图使被执行房屋在处置中带租拍卖并由朱某低价买受后出售,以实现非法占有部分房屋价款的目的,进而规避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该案处理中,法院审执部门密切协作,高效开展线索甄别,最终依法追究朱某等人的拒执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态度,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3: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没有考虑依法履行法律义务,还与妻子共谋以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抗拒法院执行。其与妻子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行为,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彰显了司法公信,具有较好的教育引导意义。

案例4: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典型意义:执行和解期间,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并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对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的拒执行为以共犯依法定罪量刑,对企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进行了严厉的惩治,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案例5: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遵从立法原意,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审查证据。要实质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是否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积极追求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并注意结合当时经济市场背景予以综合考量。对于具有房产担保,且查封标的物价值超过执行标的情形的,要注意避免仅凭“未报告财产情况”等情形简单入罪。要注意将涉案企业在判决、裁定执行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转移、隐藏财产”情形加以有效区分,进行客观评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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