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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在全国法院率先制定《关于加强破产案件中办理信访工作的通知》

 2024-07-17152

2024年7月,湖南高院发布《关于加强破产案件中办理信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全国首个专门规范破产案件信访办理的文件,旨在提高破产审判工作质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并促进高质量发展。

《通知》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0条具体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调信访工作的重大意义;二是坚持依法办理,建立健全信访办理制度机制;三是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管理人信访办理职责;四是加强沟通协调,利用府院协调机制。具体措施包括:完善立案信访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的统筹联动机制,规范信访事项办理流程,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院庭长监督职责,完善破产信息公开制度,确保透明办案。破产案件的法律文书应公开至全国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中、基层法院需明确管理人的职责,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指导,并充分利用府院联动机制,与当地党委、政府形成合力,化解信访问题。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破产案件中办理信访工作的通知

湘高法明传﹝2024〕240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最高法院和省委关于信访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破产案件中办理信访工作,有效化解相关信访问题,充分保障破产案件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服务和保 障好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破产案件中做好“有信必复,有访必接”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在破产审判中做好“有信必复,有访必接”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要求,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践行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主题,强化破产案件中信访源头治理,推动信访矛盾实质化解,提升破产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破产案件涉及权利主体众多,利益博弈激烈,矛盾十分复杂,特别是房地产企业、大型制造业企业和金融服务业企业等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破产案件,如不加强对相关利益主体反映诉求的信访办理工作,极易引发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

全省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坚持人民至上”的司法理念,切实担负起破产审判领域办理群众信访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守职责定位,把办理好群众信访和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贯通起来。要充分听取来信、来访群众的诉求和意见,将矛盾化解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之中,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受理、债权确认、财产处置、财产分配等关键环节的公开透明度,从源头上减少信访,落实“有信必复、有访必接”的要求。

二、坚持依法办理,建立健全破产案件信访办理的制度机制

全省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等规定要求,办理好破产案件中的 群众来信工作。

1.完善立案信访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统筹联动的工作机制。由立案信访部门负责接收、登记和移送破产案件相关群众来信,破产审判部门具体负责来信事项的办理。对于破产案件有关群众来访,由立案信访部门做好现场引导工作,将群众引导到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破产审判部门应当及时 安排法官或法官助理到信访接待场所做好接访工作。

2.规范破产案件信访事项办理流程。破产审判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官、法官助理等人员,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回避,由其他熟悉案件情况、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或法官 助理进行接访或办理来信回复。对于与具体破产事务处理情 况有关的信访事项,破产审判部门可以要求管理人一同参与接访,做好来访当事人的沟通解释工作。对于破产案件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对于上级法院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5日内接访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有关情况。要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压实基层信访工作责任,不得将矛盾上交。对于确实存在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理解和适用问题的信访事项,可以向上级法院请示指导。对于不能息访的信访事项,破产审判部门应当将当事人来信、来访资料,接访记录,处理报告等办理信访相关材料形成卷宗,归档备查。

3.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院庭长监督职责。积极发挥院、庭长对重大信访案件的监督作用。对于涉及审判周期长、破产成本高、债权人数量多及债权数额大的重大敏感案件和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企业的破产案件所涉重大信访事项,合议庭在形成处理意见后,应当按照 “四类案件”的要求,报请院、庭长监督。对于破产审判部门法官或法官助理多次接 访仍不服的当事人或重大、突发性群体信访事件的当事人,院、庭长应当发挥好“一把手”的职责担当,主动接访,深入了解有关信访人的具体诉求,积极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化解信访问题。

4.完善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监督。一是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执纪。破产审判部门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核查投诉举报,严格按照要求办理纪检监察部门所转交的信访举报材料。对于破产案件审理的重要关键节点,可以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如管理人选任、重大资产评估处置等,切实防范化解廉政风险,减少相关利益主体因质疑办案人员廉政问题而提出的信访举报。二是要广泛接受代表委员、媒体和社会监督。各级法院要拓宽破产案件审判监 督的外部渠道,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置院长信箱等方式,及时了解破产案件当事人对办案全过程的评价,积极主动解决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完善破产信息全公开制度,坚持阳光办案。坚持破产审判程序全公开,破产案件办理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均应按照规定,通过破产平台公开至全国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坚持破产信息全公开,管理人办理破产工作的全部信息资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外,其他与破产案件有关的债权债务、财产信息、清算 资料等与破产事务办理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以及管理人机构、团队、履职情况、考核结果等信息,原则上均应当向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相关当事人公开,并允许查阅和摘抄,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管理人信访办理工作职责

各中、基层法院在办理具体破产案件中,要进一步加强对管理人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落实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信访事项办理中的工作职责。

6.明确管理人对破产案件所涉信访事项的办理职责。各中、基层法院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时,应当综合考察管理人对破产案件信访事项的处理能力和工作素质,要求管理人制定并提供相应的信访办理工作预案。对于已经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或者通过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应当要求管理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信访办理工作预案。在确定管理人成员时,应当明确一名管理人成员作为信访工作联络员,由该成员负责就信访办理工作与破产审判部门对接。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破产案件相关当事人公开管理人信访工作联络员的联系方式,相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该联络员提出信访问题。管理人应当及时接待来访当事人,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并形成书面的接访记录和谈话笔录。对于相关当事人的来信,管理人一般应在5日内完成回复、答复;涉及重大、敏感问题,应当报告破产案件合议庭并经过同意后,再进行回复、答复。管理人对相关当事人的来信,一般应采取书面的方式回复,经过信访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采取短信、电话等方式回复、答复。对于涉及众多利益群体、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管理人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统一进行答复,但仍应单独向信访当事人告知公告的具体内容,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管理人应当将信访办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作为工作档案的一部分内容备查。

7.抓好对管理人信访办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破产审 判部门对于涉及管理人履职等具体破产事务的相关信访事项,应当指导管理人首先做好向信访当事人的解释沟通工作,发现管理人履职确实存在问题,应当责令管理人及时纠正,并可根据情形和相关规定,对管理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要将管理人办理信访工作的质效作为个案履职评价和年终履职评价的考核指标,并作为管理人资质评定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怠于履行信访办理职责,导致信访事件大量增加或者出现重大涉稳事件的,各中级法院可以按照规定对该管理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8.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协会的业务指导。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管理人协会的业务指导,为管理人协会赋能,发挥管理人协会在提升管理人办理信访工作能力和规范工作方式方法上的职能。指导各级管理人协会行业构建破产管理人行业调解平台,利用好行业协会集聚的各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和行业经验,就相关信访问题针对性地开展释法 析理或调解工作,有效提高纠纷化解的专业性和质量。

四、加强沟通协调,用好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

破产案件的办理是办案与办事、开庭与开会、审判与谈判的结合。破产案件中许多信访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全省各级法院要用好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与当地党委、政府形成化解信访问题的合力。

9.确保府院协调常态化运行。各级法院要主动加强与当 地政府沟通对接,确保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运行。对于破产案件的有关信访问题,各中、基层法院要加强分析研判,明确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清单,通过府院协调会议化解相关信访问题。要聚焦重点案件办理,特别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要加强与各地房地产平稳健康和安全运行协调小组的联系,通过联合出台专项文件、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推动该类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保障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10.重大信访问题及时报告。各中、基法院对于破产案件中涉及的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敏感信访事项,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不良影响产生、扩大,按照属地原 则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构,并且同时报告上一级法院。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可能存在高度不稳定因素的破产案件,在受理前就应当协调属地政府同步 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负责指挥协调处理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上访等重大涉稳事件,并对破产可能引发的信访涉稳风险进行分析梳理,形成信访维稳工作预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 协调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请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在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逐级层报省法院。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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