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买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分手后房产归谁所有?
来 源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李某与孙某于2013年相识后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为方便日常工作生活,二人商议在男方孙某工作地点附近购买房产。2015年5月份,由女方孙某作为买受人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房屋、储藏室及车库,房产总价为130万元。李某支付首付款78万元,剩余房款52万元以孙某名义办理贷款,由孙某负责偿还,上述房产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至孙某个人名下,交房后双方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并共同居住生活。
2019年6月,李某与孙某感情出现裂痕后彻底解除同居关系,上述房产由孙某继续占有使用,李某主张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仅登记在孙某名下,要求孙某归还房产,孙某以上述房产系其个人所有,仅向李某借款用于支付首付款为由拒绝返还,双方协商不成,引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纠纷。
李某与孙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涉案房产,李某支付首付款,孙某以个人名义办理房屋贷款并承担偿还义务,上述房产应认定为李某与孙某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关于房产的分割问题,该房产以孙某个人名义贷款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至其名下,且现该房产由孙某居住使用,法院确定该房产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相应的共有财产分割款,该分割款数额按照李某在总房款中的出资比例,结合房屋现有市场价值予以确定。
孙某主张李某对购买房产所支付的首付款系其对李某的借款,因孙某未予举证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款支付首付款的合意,且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协商处理财产时,孙某未提出过借款的情形,法院对孙某主张首付款系借款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
在实践中,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同居期间经济财产纠纷已呈逐渐上升趋势。同居关系缺少婚姻的形式要件,同居中的共同财产也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注:本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失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双方出资购房时登记在一人名下,应当拟定必要的协议进行房产份额的划分,若没有拟定协议则按照出资额确定共有份额,无法确定的按照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