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三十周年典型案例选——船舶触碰码头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系日籍外轮触碰码头引发的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因其社会影响大,受到各方关切。本案对于公平公正解决纠纷,依法保护码头经营者实际损失、构建平等法治的港口司法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8日11时16分许,日籍船舶“高铃”轮在靠泊宁波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下称宁波实华)所属45万吨码头过程中,因操作船舶不当,与该码头发生触碰,致码头破损。随即该码头按港口行政机关要求停产。事故发生后,应宁波实华申请,宁波海事法院扣押了肇事船舶“高铃”轮。2012年5月31日,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事故向宁波实华提供总额人民币6300万元的担保,并确认伯尼日本有限公司(下称伯尼日本)系“高铃”轮的船舶所有人,伯尼国际有限公司(下称伯尼国际)系“高铃”轮的光船租船人。随后,宁波海事法院解除对“高铃”轮的扣押。2012年6月27日,宁波实华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判令伯尼日本、伯尼国际共同赔偿码头修复及停产带来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16亿元。
二、法院裁判
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对触碰事故有无过错、码头营运损失如何计算、码头修复加固方案合理性存在较大争议。为了减少损失和固定赔偿金额,法院组织双方及各自委托的专家进行公开听证,在双方对码头受损检测结论没有异议基础上,宁波实华积极开展码头修复加固工作,以恢复码头原有设计能力。涉案码头加固工程于2013年5月15日开工,于2013年9月11日组织交工验收,审计造价7433316元。法院在扎实调查案件事实基础上,向双方释明诉讼风险,引导双方不断缩小认识差距,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伯尼日本、伯尼国际支付实华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万元。
三、典型意义
船舶触碰的涉案码头位于宁波大榭岛东海岸,系中石化与宁波港集团合资建造,是亚洲最大的原油码头,也是全国唯一的超大型原油码头,设计年吞吐量达1700万吨,能有效缓解长江三角洲以及长江沿线地区原油接卸泊位能力紧张的矛盾,较好满足区域进口原油需求量快速增长的需要。触碰时间发生在码头正式对外启用之后的第三天,涉案船舶恰是第一艘靠泊的外轮,宁波海事法院作为船舶扣押所在地和触碰事故发生地专门法院,如何公平公正解决纠纷,对于依法保护码头经营者实际损失、构建平等法治的港口司法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人民法院报》、《中国水运报》、《中国交通报》、《浙江法制报》以及省市的电视台、广播台等各大媒体均作了及时报道。
(原文链接:宁波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