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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类案典型案例—计量方式以及计量允差的认定

 2022-01-101324
[摘要]收货人提供的计量岸罐重量证书,除非承运人同意,否则不具有证明原油交货数量的效力。一般来说,卸港船舱空距报告与提单所载货物数量之差在国际海上油运业管理允许的0.5%之内。

收货人提供的计量岸罐重量证书,除非承运人同意,否则不具有证明原油交货数量的效力。一般来说,卸港船舱空距报告与提单所载货物数量之差在国际海上油运业管理允许的0.5%之内。

一、案情摘要

承运人承运一批原油,签发的清洁提单记载的原油重量为28835吨。原告主张涉案货物在卸货港卸货数量为28693吨,要求被告按照提单记载向赔偿货差损失。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提供了装货港的油舱空距报告,该报告记载船舶实际在装货港装载原油28681吨,不足提单记载的数量。

法院认为,原油贸易合同和运输单证中没有约定装卸港的交接计量方法,实际交接时采取了流量计计量、岸罐计量和油舱空距计量等多种方式。在此情形下,收货人以卸货港岸罐计量证书的记载与提单记载不符主张货物短少,但其提供的岸罐计量数据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之外,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原油短少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以装卸港船舶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与提单相符进行抗辩的,原油实际交付的数量可以依据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确认。

二、裁判要旨

收货人提供的计量岸罐重量证书,除非经承运人同意,否则不具有证明原油交货数量的效力。法院同时认为,该案中卸港船舱空距报告与提单所载货物数量之差在国际海上油运业管理允许的0.5%之内,因此原告主张货物发生短少的理由不成立。案例索引:(2004)浙民三终字第113号。

(原文链接:上海海事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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