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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上海印发《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

上海印发《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

 2024-11-19582

11月14日,上海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

《办法》共十四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一)数据产品涉及国家安全、侵犯国家秘密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数据产品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或者隐私的;

(三)数据产品系非法获取或者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

(四)数据产品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

(五)登记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重复申请登记或者登记申请主动撤回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本文资料来源于2024年11月18日上海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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