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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修订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条件

 2024-05-01148

深圳证券交易所4月30日消息,为进一步活跃并购重组市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加强重组上市监管力度,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申请实施重组上市,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深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深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深交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6号)同时废止。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修订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条件。为加强对重组上市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削减“壳”资源价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条件的修订,提高重组上市条件,严把注入资产质量关,防止低效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二是完善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适当放宽创业板小额快速适用范围,取消创业板配套融资“不得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限制;按照融资需求与公司规模相匹配的思路,将创业板配套融资由“不超过 50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明确“交易方案存在重大无先例、重大舆情等重大复杂情形”的,不得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程序。此外,小额快速交易所审核时限缩减至20 个工作日,明确市场预期。

三是明确重组交易中获得股份相关主体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根据近年来的监管实践,明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交易中,交易对方或被吸收合并公司股东不符合相关板块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仅能持有或者依规卖出所获得的股份。

四是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本所相关规则修订作出适应性调整。具体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修正、暂停计时、终止审核、自律管理等条款。

 

(本文来源:2024年4月3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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