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香港某海运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本案系香港仲裁当事人于仲裁裁决作出前向海事法院申请对账户进行保全的案件。武汉海事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内地与香港特区仲裁保全安排的衔接适用进行分析,为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典型示范。
案例二:中山某船舶租赁服务部与某航道局、香港某工程公司其他海商纠纷案。该案结合民事诉讼法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立法目的,将澳门法院已受理同一争议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以充分发挥不方便法院原则协调平行诉讼竞合与冲突的重要作用,为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指引。
案例三:某蓄电池销售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纠纷案。案涉运输是典型的以武汉为货物接收地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武汉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并采取海事强制令措施,督促湖北省某物流公司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向托运人交付案涉提单,使得案涉国际贸易合同顺利履行。
案例四:常州宏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天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本案明确责任人对于船舶触碰造成的码头财产损坏及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等赔偿请求可以限制赔偿责任,并明确可以优先受偿的仅包括码头财产损坏,不包括码头营运损失。本案例运用成文法解释原则填补了立法空白区,引领了国际规则的解释,为更好服务保障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支持。
案例五:宣城某水运公司诉某保险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某保险公司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本案审结后,武汉海事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就审判活动中发现的内河航运保险业务存在的某些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对航运保险市场进行引导、规范,促使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对于依法维护内河航运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效防范化解相关法律风险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案例六:张某某与陈某某、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海事债权确认纠纷案。本案中虽然诉讼双方对于债权金额没有异议,但法院仍依职权调取了海事行政机关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驳回了原告主张的在船时间与信息系统不相吻合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船舶拍卖过程中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何某与抚州某船务公司、丁某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本案属于船舶尾随过程中发生追尾事故的海事赔偿纠纷,武汉海事法院关于追越和尾随的分析及责任认定,对于统一海事司法裁判尺度、引导海事管理机构规范执法具有示范效应。
案例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与徐某、刘某某、王某某、江某某等六被告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系一起非法捕捞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调解成功后,武汉海事法院与有关单位共建“双碳”司法服务长江基地,为当事人通过“认购碳汇”等方式替代性修复长江生态提供了平台,最终促使江某某通过认购CCER的方式履行了生态修复义务,系湖北省首例运用认购CCER进行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的典型案例。
案例九:某公司与某交通局、某市政府行政许可及行政复议案。本案中,根据最小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原则,武汉海事法院认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办理长江岸线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予以撤销,有利于规范涉长江海事行政行为、提高长江海事法治水平。
案例十:某港航公司与某储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执行案。本案中,武汉海事法院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准确掌握一手信息,多头用力,多方谋划,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方案,不仅有效排除某储运公司融资补血的障碍,同时切实保障了某港航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