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党建工作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广州海事法院2023十大典型案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广州海事法院2023十大典型案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4-05-20220

本案涉及随船沉没货物救助报酬的承担与追偿问题。原告作为货主在船舶沉没时向救助人支付了货物打捞费后向船方索赔。法院对该海事赔偿请求能否突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严格审查原则,认定货物所有人可在支付货物救助报酬后向船方追偿,但船方有权享受赔偿责任限制,体现了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这一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的尊重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金某公司与航某公司签订了航次租船运输合同,航某公司签发了水路货物运单。金某公司和航某公司分别在运单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处盖章。6月30日,当“正航安达”轮航行至南澳岛东南部水域时触碰到了礁石“新礁”,并搁浅在了礁石上。触礁后的“正航安达”轮,三个货舱完全进水,船载的磷矿粉在当天就已沉入水底。面对这样的危机,航某公司迅速行动,与正力公司签订了救助合同,以期能尽快将船只救出。然而,这份合同并不包含货物的救助和打捞。尽管如此,正力公司在救助作业中,还是先将船载货物打捞出水。遗憾的是,“正航安达”轮因船体断裂,最终沉没至水底,未能被打捞出水。

金某公司为了这批货物,向正力公司支付了高额的打捞费。之后,金某公司向航某公司提出了706万余元的货物损失赔偿,他们认为,航某公司作为承运人,是沉没货物的打捞清除责任人。金某公司向正力公司支付197万余元打捞费,属于船上货物的清除或使之无害的费用,最终应由航某公司承担。金某公司还强调,他们向正力公司支付费用的行为,实际上是代航某公司垫付,航某公司应当偿还这笔费用,并且不能对金某公司的这项债权主张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二、法院裁判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金某公司支付正力公司的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救助报酬,而正力公司的救助行为避免了货物全损,减轻了航某公司的货损赔偿责任,金某公司向正力公司支付救助报酬后可向航某公司追偿该笔费用,但因该笔救助报酬引致的海事赔偿请求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该请求对作为货物损失责任人的航某公司而言,属于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

因此,判决航某公司关于金某公司诉求的货物价值损失及救助费用损失均受制于赔偿限额59万余元特别提款权的抗辩成立,合计向金某公司赔付人民币577万余元及利息。

三、典型意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对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进行限制,旨在对航海贸易这一特殊行业保护基础上,衡平当事人利益与风险,所以对一项海事赔偿请求是否能够突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必须审慎判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对一项海事赔偿请求能否突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严格审查原则,认定对货物进行救助并支付报酬不是船方固有义务,在船方明确表示不对货物救助负责后,货方作为货物所有人为了自身利益雇佣救助人进行救助,其可在支付货物救助报酬后向船方追偿,但船方有权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原文链接:广州海事法院发布)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