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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023-07-22264
[摘要]建设教育强国是基础工程,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近年来,围绕支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

建设教育强国是基础工程,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近年来,围绕支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现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支持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降低教育机构运营成本、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教育事业三个方面,形成涵盖 28 项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便利教育行业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

 

以下是政策目录:

一、支持各类教育教学活动

(一)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免征增税

(三)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职业学校校办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免征增值税

(五)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六)在境外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非学历教育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

(八)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

(九)教育行业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十)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子女教育支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十二)继续教育支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十三)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降低教育机构运营成本

(十四)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六)非营利性学校承受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十七)学校等单位进口相关用品免征进口税收

(十八)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九)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十)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十一)教师和研究人员依照税收协定享受免税待遇

三、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教育事业

(二十二)个人教育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三)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学校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十四)纳税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事业不征土地增值税

(二十五)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

(二十六)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七)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八)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各类学校等捐赠的直接用于教育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税收

 

可点击以下链接查看指引全文: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206982/5206982/files/%E6%94%AF%E6%8C%81%E6%95%99%E8%82%B2%E4%BA%8B%E4%B8%9A%E5%8F%91%E5%B1%95%E7%A8%8E%E8%B4%B9%E4%BC%98%E6%83%A0%E6%94%BF%E7%AD%96%E6%8C%87%E5%BC%95.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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