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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

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

 2022-06-06621
[摘要]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周大福在线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周大福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周大福在线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周大福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马某某在后申请注册的“jiaoren骄人”商标与周大福公司在先使用的“骄人”标识在文字组合、排版设计、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在周大福公司于2006年推出“骄人”系列钻饰产品,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马某某于2008年申请注册“jiaoren骄人”商标,主观上难谓善意;马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jiaoren骄人”商标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此外,马某某还申请注册了其他30多件商标类别跨度较大的商标,其中包含与其他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外形近似、类别相同或类似的商标。马某某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认为其存在明显的囤积商标行为。故,马某某申请注册“jiaoren骄人”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在本案中据以主张商标权利的权利基础不具有正当性。

且,马某某曾针对周大福金行(深圳)公司提起过诉讼,其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在存在在先生效民事判决的情况下,其仍以相同理由提起本案诉讼,主观上难谓善意。马某某申请注册“jiaoren骄人”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未能证明其存在使用商标的意图或事实。马某某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周大福公司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该行为构成权利滥用。

(本文资料来源于2022年5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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