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资不抵债”,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保留遗产份额?
来源 |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24-04-18 第56期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李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钱某借款200万元。到了约定时间后,李某并未全部归还。2022年5月,李某身自杀身亡。李某死亡后,原告钱某和其他多名债权人先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的妻子、儿子及父母在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归还债务。
法院查明,李某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产扣除尚欠银行贷款后市值约1400万元,而本案和其他多案件的债权总额超1500万元。李某的儿子小李在读小学,李某的妻子王某平均月收入不足1万元。
王某表示放弃继承李某的遗产,小李则以自己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且其母亲月收入不高为由,要求在李某的遗产范围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院裁判
王某的收入不稳定,存在失业风险。李某名下唯一一套房产被拍卖后,王某母子将无房居住只能租房,而上海市租房费用较高,加上生活费、教育费等开支,王某的收入显然不足以支撑小李成年前的生活。
小李要求按2022年上海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半计算9年的抚养费作为保留的遗产份额。考虑到为小李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将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率,为此,承办法官将李某所涉的其余多件案件负债情况、李某名下的遗产价值、王某母子的现状如实告知原告钱某,并向其释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必留份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过释法和沟通,原告钱某对小李深表同情,并表示将尊重并依法执行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在李某的遗产范围内,为被告小李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16万元后,4名被告在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归还原告钱某借款本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官心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对分割遗产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前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作了明确规定,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静安区法院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首次适用必留份规则的案例。
本案中既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又涉及债权人利益,如何让双方都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如何平衡和兼顾双方的利益诉求?承办法官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个体生存权优先出发,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的收入不足以负担未成年人成年前的生活时,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适用了必留份规则。同时,承办法官通过向债权人耐心释法和沟通后,取得了债权人对李小某诉求的认可。
本案既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展现了法官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有力度更有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