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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院发布五年金融审判白皮书及6件河北法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深化诉源治理,切实平等保护金融主体合法权益

 2024-06-21185

6月18日,河北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通报了2019年至2023年河北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全省法院2023年相比2019年金融纠纷案件数量增幅153%,总体调撤率在43%左右,金融纠纷案件申请再审比率处于由高转低阶段,体现了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取得的实效。

白皮书显示,五年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纠纷、信用卡纠纷和票据纠纷的案件增长数量较多。通过调研分析金融纠纷发展趋势,河北省法院金融审判呈现新类型案件多、案件风险传导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等突出特征,诉讼主体更加多元化、金融机构涉诉范围更为广泛。河北省各地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数量与复杂程度呈现地区差异,反映出金融纠纷与地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金融机构数量、金融市场活跃程度等因素具有较大关联性。

白皮书对银行信用卡及信用类消费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五种主要类型金融纠纷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金融审判司法实践现状,对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审判业务条线分别提出相应工作建议。

河北高院同时发布了6件河北法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涉及信用卡纠纷中过错责任认定、诉调对接机制在涉房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名为“借款协议”实为配资协议的合同效力认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金融服务费与利息的认定、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认定、网络投保中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等。具体为:

1.      信用卡发卡银行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酌减持卡人违约责任——某银行诉王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典型意义:信用卡是拉动消费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在便利金融消费者日常消费支付、缓解金融消费者收支压力、活跃经济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金融消费者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必须签订发卡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而有的银行此类合同对信用卡持卡人的单方义务约定较多,却对发卡银行为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后续维护和服务的约定较为简略。本案中,信用卡持卡人主动联系发卡银行协商办理分期还款销户手续,但因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造成持卡人的损失扩大,发卡银行对损失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酌情适当减轻信用卡持卡人的违约责任。本案确立了“发卡银行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酌减信用卡持卡人违约责任”的裁判理念,平等保护银行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信用体系健康发展。

2.      诉调机制在涉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中的适用——某银行定州支行诉王某某、某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涉及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要在公正与效率的办案基础上,充分考虑客观民生因素及保障金融安全的因素。在借款人及担保人均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且仍有继续履行合同意愿,并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应做到能动履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本案中,办案法官积极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耐心做足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调解协议,银行同意给借款人适当的宽限期。历时两个月,借款人把所欠住房贷款还清。对于此类案件,如果简单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直接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贷,不仅可能导致一个家庭失去现有居住房屋,还可能导致银行预期利益实现的成本增加。因此,在同类涉及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本案调解结果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      融资租赁出租人主张违约金过高时的认定——某融资租赁公司诉唐县某公司、刘某、李某甲、李某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价值、租金、违约金、服务费、保证金等各项费用的,其服务费属于融资必然成本,当承租人无法支付全部租金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租赁物的实际价值、已经支付租金金额等因素,将服务费折抵部分违约金,故当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人民法院对出租人主张的违约金约定过高部分可予以调整。

4.      无相应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配资人签订的名为“借款合同”实为场外配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史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典型意义:名为“民间借贷”实为“场外配资”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场外配置主体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证券公司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其借助“借款合同”或“委托理财合同”等形式,不仅规避了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方面的限制,还可能加剧了证券市场的非理性波动。本案对于通过“借款协议”场外配资这种隐形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融券业务行为,依法认定无效,并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认定法律责任,有益于保障证券资本市场稳定、有序、良性发展。

5.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认定——某保险公司诉胡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仅规定在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互负责任的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并未规定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一方损失。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一方相较于非机动车一方,在互负责任的交通事故中作为道路通行的“优者”,应负高度注意义务,故非机动车一方对机动车一方不负法定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一方保险人向非机动车一方主张的代位求偿权不能成立,以此为机动车日益增多的道路交通树立平衡各方通行利益的司法价值导向。

6.      网络投保中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王某辉诉某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典型意义:在网络投保过程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关于如实告知义务产生的争议,属于目前电子投保领域较为常见的争议情况。作为电子保险单提供方的保险人,在当事人通过网络远程投保时,应当对投保人就格式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并全程记录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客观情形,存档以备溯源使用。本案中,保险人未能提供投保人的网络投保记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本案基于举证责任分配,明晰网络投保中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思路,对规范人身保险活动具有积极意义,更有利于网络保险业务合法合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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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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