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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类案典型案例—收货人是否要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认定

 2022-01-241423
[摘要]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以其行为向承运人确认自己收货人的身份,货物因报关不实被目的港海关查扣,导致集装箱长期被占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收货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以其行为向承运人确认自己收货人的身份,货物因报关不实被目的港海关查扣,导致集装箱长期被占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收货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一、案情摘要

TR2295326号海运单下的货物从土耳其共和国梅尔辛港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赤湾港,并于2012年11月30日在卸货港卸载28个20英尺集装箱货物。但该货物涉嫌走私被中国海关于12月14日扣押,而后于2013年5月11日被没收拍卖,全部拍卖所得由海关征收。在该货物的处置过程中,产生大量堆存费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二、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明祥达公司是涉案海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还向达飞公司支付了海运费,并于2012年11月28日以海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的名义向达飞深圳分公司发出《申请更改收货人保函》。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明祥达公司与达飞公司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明祥达公司在目的港已经行使了收货人的权利,有义务及时提取货物并将空载集装箱返还给承运人。

此外,明祥达公司在《申请更改收货人保函》中请求达飞公司将货物放给深圳市城辉裕达贸易有限公司,同时也承诺承担达飞公司因此操作而引起的任何费用、责任及风险。涉案货物在目的港因报关不实被海关查扣,导致集装箱长期被占用,二审法院判决明祥达公司赔偿达飞公司相应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1477号。

(原文链接:上海海事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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