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建院40周年典型案例(下)
案例九:“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本案广州海事法院判决投资公司依照救助合同约定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报酬,对倡导和鼓励海上救助产生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案例十:“夏长”轮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系列案。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本系列案过程中创新工作方式,最终促成此系列案件得以成功调解,创新了司法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的工作举措。
案例十一:“阳明希望”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广州海事法院通过本案,确立了承运人凭指示提单交付货物时合理谨慎的审单义务,规范了承运人主张的见单即交付货物国际惯例的操作空间,保障了中国外贸托运人对出口货物的控制权。
案例十二:“天使力量”轮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广州海事法院在本案中积极探索外国法查明的有效路径,为加快构建并完善外国法查明及适用的法律机制提供了有益经验。
案例十三: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广州海事法院主动审查并认定未经环境影响评价且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
案例十四:“和平典范”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广州海事法院认定承运人存在过失,即使短少在5‰以内也不能对货物短少免责。该处理原则,为中国大宗商品进口经常出现的短量纠纷提供了司法指引。
案例十五:“卡索斯”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广州海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海事强制令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撤回在外国法院的禁诉令申请,对涉外海运纠纷存在平行诉讼情况下如何解决禁诉令问题提供了新路径。
案例十六:黄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本案是广州海事法院作为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法院首次审理的海事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