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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的公告

 2024-03-22242

为了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功能,保障我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院决定编制《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名册》规模

(一)分区分级设置《名册》

本院编制的《名册》,注明管理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并分为一级管理人和二级管理人。一级管理人可担任全省法院重大破产案件管理人,以及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普通破产案件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担任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普通破产案件管理人。

(二)名额设定

《名册》拟定一级管理人35家,二级管理人根据各中级法院报送情况予以确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申请进入《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为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或外省(市)社会中介机构在我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具有稳定的执业团队;

4.向人民法院作出入册申请承诺。

(二)限制情形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进入《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

3.因涉嫌违规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4.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机构成员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不正当利益关系被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7.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受理法院

社会中介机构申请编入《名册》,应当向所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已入册机构均应按照本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重新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本次名册编制完成后,原本院及各中级法院发布的管理人名册废止。

三、申报材料

申请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地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册申请书;

(二)入册承诺书;

(三)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四)专职从业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社保缴费证明原件、破产事务团队人员名单;

(五)执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六)近年业务和业绩材料;

(七)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近3年来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八)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九)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流程

本次名册编制工作遵循依法、公正、自愿申报、择优选取、动态调整原则。本院委托各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其辖区内破产管理人入册工作。

(一)申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机构入册工作。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属地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向其申请入册。

(二)初选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自身评审程序,对申报入册的机构进行初选,并向省法院提出入册建议名单和一级管理人推荐名单。

(三)审核及遴选

本院发布遴选公告,开展一级管理人遴选工作。未遴选成为一级管理人的拟入册机构,作为二级管理人拟入册。公告期为十个工作日。

(四)公示

管理人名单确定后,将在本院官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均可实名对公示名单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五)复核

公示期满后,本院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将该中介机构从入册名单中删除。

(六)公布

经复核后,《名册》在本院官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正式公布,并报最高法院备案。

咨询电话:028-87567584

监督电话:028-87567547


(来源:四川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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