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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艺术欣赏而使用已公开的演员剧照 法院:不侵犯肖像权

 2022-06-18420
[摘要]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王某某诉某文化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王某某诉某文化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为了欣赏、评论影视作品而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原告已公开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未侵犯原告王某某的肖像权,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原告王某某系演员和模特,曾出演过多部影视作品。被告某文化公司系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发现被告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使用了原告在某影视剧中的肖像照片2张,文章阅读量243,该文章末尾附有涉案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艺术欣赏和评论为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原告已经公开的影视肖像,属于合理使用,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资料来源于2022年6月16日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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