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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两会部分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提案值得关注

 2024-03-09942

在刚结束的“两会”中,有多位代表和委员提出了关于劳动关系的提案。其中有以下两则值得关注。

一、离线休息权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主任吕国泉提交了一份《关于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的提案》。

吕国泉表示,网络时代数字信息技术使劳动突破了时空界限,提供了灵活的工作方式,但也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边界”。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进工作群,下班时间依然可以通过微信等方式安排工作,劳动者“休而不息”、“人在曹营心在汉”,休息权、隐私权得不到保障。因此,他建议:在劳动法立法层面引入离线休息权,提高企业隐形加班违法成本。

吕国泉解释: “离线休息权”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之外,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工作事宜的权利。2016年法国在劳动法典中提出了离线权,即“断开工作网络连接从而不接受雇主指示和提供工作的权利”。 

该提案中提到,数字信息技术让隐形加班日益常态化,成为“无偿加班”。某家人力资源服务商发布《职场人加班现状调查报告2022》显示,84.7%职场人在下班后仍会关注工作相关信息,40.5%职场人加班后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补偿。也有媒体调查显示,62.9%的人经历过隐形加班,偶尔的也有28.8%。 

吕国泉称,“时刻在线”让劳动者困在工作系统中,身心健康受到影响。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24小时在线,有的劳动者下班后因未及时回复信息,或没有打卡、线上开会、点赞转发等遭到批评、罚款甚至被开除。隐形加班存在法律上举证和认定困难,一定程度助长了“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是数字时代劳动形态变化中维护劳动者休息权、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是提升劳动者生活品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应有之义。因此,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在劳动法立法层面引入离线休息权。 

该提案中提到,2023年5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认定劳动者长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通过微信等工作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在2024年1月北京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回应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认定为加班。国家层面应确立保护离线休息权的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支撑。 

吕国泉建议,修订标准工时,对线上加班和工时补偿作出明确界定。加大数字经济背景下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等方面劳动基准制度研究规范,将工时基准保障纳入劳动保障机制。厘定线上线下工作时间边界,针对依托网络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强度大的岗位作出工作时限的制度性安排。同时,将当前以工资为重点的集体协商拓展为包括工时等劳动基准在内的综合性集体协商机制,综合考虑线上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加班费。指导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列入界定、补偿离线休息权的条款,约定线上加班补偿标准。 

提高用人单位隐形加班违法成本

吕国泉建议,加大监管力度,对用人单位隐形加班行为,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健全维权机制,让劳动者在面对不合理无偿加班时有维权渠道。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政务应用程序、政务公众账号,防止工作群组强制使用、过度留痕、滥用排名等“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现象,为基层干部和一线劳动者松绑减负。 

此外,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工作定额和休息时间,保持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信息来源:央广网)

 

二、尽快制定劳动标准法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32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联名议案,建议在整合有关工作时间、工资、休息休假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研究制定基本劳动标准法。 

基本劳动标准是国家以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关于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方面的最低劳动标准。在我国劳动法中,仅对相关基本劳动标准规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基本劳动标准的各项具体制度主要通过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方式分别制定,存在相关规定分散、内容缺失、地域差异大、法律位阶较低等问题,难以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尤其是劳动就业新形态的发展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谭天星是议案的发起人。他认为,基本劳动标准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底线,是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制定基本劳动标准法,健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实践要求,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的迫切需要,对于提升我国的国际话语权,改善企业对外贸易投资环境等具有积极意义。

议案联名者,中国一汽首席技能大师、研发总院试制部高级技师杨永修表示:因福利待遇、休息休假、平等就业等引发的劳动关系纠纷频频登上新闻热搜,期待制定基本劳动标准法,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当前,基本劳动标准制度领域丰富的研究成果,以及我国现有大量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中的基本劳动标准法律,已为基本劳动标准立法提供了理论储备和实践资源。

为此,议案建议,基本劳动标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阐述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分工,并设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制度”等内容。 

关于“工作时间”,议案建议,在肯定标准工时主体地位的同时,基本劳动标准法要设计符合行业特点、适应企业实际、反映职工意愿的工时制度,有效应对劳动用工弹性化和灵活化趋势。 

对于广受关注的“休息休假”问题,议案建议,在基本劳动标准法中完善带薪年休假、优化探亲假等相关制度规定,适当增加法定节假日,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维护职工群众身心健康。 

对于“工资制度”,议案强调,要明确工资的内涵外延,健全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完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强化农民工工资保障。 

与此同时,议案对于“职业安全卫生”“特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专项建议,强化国家职业安全健康保护,明确女职工、未成年工、高龄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的特殊劳动保护,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并明确规定工会对基本劳动标准法律制度执行的监督权利和监督手段,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信息来源:中工网)

  

锦天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认为:结合近几年的劳动相关领域立法及争议解决实践的发展,国家可能会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我们建议广大企业法务、HR 适当关注此方面的立法动态,以便及时根据立法的变化调整企业劳动管理实操方式、内部规章制度、员工薪酬结构等管理要素。如有新的立法落地,锦天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将会在第一时间与广大企业分享。

 

(整理者:吕世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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