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三十周年典型案例选——强制卸货移载执行案
本案执行程序合法规范,实体处理公正到位,一系列相关的大型执法行动为全国海事法院处理类似船舶问题积累了经验。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一帆公司承租“东方晟龙”(Oriental Dragon)轮装有24006吨石榴石,从澳大利亚运往阿联酋。途中,一帆公司因其他纠纷,担心在目的港被扣船,擅自将这艘船扣留在台州玉环市的大麦屿港,拒绝交付货物,而且漫天要价。同年6月,宁波海事法院根据货方GMA公司申请,扣押“东方晟龙”轮。后案件进入诉讼。
二、法院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后判令一帆公司向GMA公司交付24006吨石榴石。该案件进入执行后,很多自称是这艘船的小股东的当地居民主张,当时参与融资造船,现在血本无归,谁登船卸货就要“同归于尽”,而且他们还在船上放了煤气瓶意图抗拒执行,给执法造成巨大压力。法院多次组织各方协调,但差距大,对抗激烈。由于货物数量多,在大麦屿港找不到堆放场所,如果移泊到舟山港卸货则要花费800多万元,没有谁愿意承担这笔费用。经过多次讨论,最终决定在海上进行过驳卸货作业,由二程船过驳后直接运往目的港。
2018年12月27日,宁波海事法院组织20余名干警,联合当地公安、海事等多个部门登轮验货,“中国蓝”新媒体向全国直播。台州市市长为此专门做出批示,台州市委政法委组织玉环市政法委、公安局、海事处、气象局等23家单位,先后召开了十多次专题协调会,海事部门组织专家对卸货方案进行论证。从2019年4月22日到4月28日,通过动用200多名执法力量、3艘海巡艇、8艘作业船舶,经过8天7夜连续卸货作业,最终由“自豪”轮成功地把价值4000多万元的24006吨石榴石驶离大麦屿港。GMA公司专程向宁波海事法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至此,该案圆满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法院联合多家单位成功实施海上强制卸货移载的案例,入选2019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本次执行难度大、牵扯面广,宁波海事法院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做好预案,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及公安、海事等部门的支持,最后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其典型意义有:(1)有效保护外方合法权益,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本案货方GMA公司位于澳大利亚,中间转租人分别是美国和希腊公司,强制卸货成功,在国际上影响较好。(2)多部门联动,啃下硬骨头。本案执行压力大,由于石榴石呈粉末状,不能见风见雨,海上过驳卸货难度大,面对这件骨头案,法院主动寻求支持,23家单位在政法委协调下行动一致,配合默契,形成强大工作合力。(3)彰显了中国法院执法力度。
(原文链接:宁波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