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新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要求,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运输部发布《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强化重大危险源港口企业主体责任
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并予公示。建立安全风险警示公告制度,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明确了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演练信息的报送、应急值班制度建立等要求。同时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由三级调整为四级(将原一级分为一级、二级)。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检查制度,明确了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港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港口作业等方面开展专项检查的要求。
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要求港口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涉及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企业取得一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四、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细化明确重大危险源港口企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要求,结合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特点,从自动监测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方面细化明确了安全监测监控的具体要求,实现重大危险源的实时风险监控预警。
(原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