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2023十大典型案件——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
本案为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涉案游艇仅有所有权证书,无国籍证书、船验证书等有效证书,被告出租、原告承租该游艇从事观光、娱乐、住宿等经营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决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本案指引海上经营活动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规范海洋新业态健康发展。
一、基本案情
2021年,永利游艇管理公司与水中墅旅游公司签下了一份管理合同,承租了名为“水梦城3号”的游艇,租期为一年,需支付80万元的押金。
永利游艇管理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押金后,发现这艘游艇其实是一艘两层无动力的海上房船,缺少了船舶必备的证书,海事部门明确告知,这艘游艇不能进行任何营运活动。两个月后,永利游艇管理公司向水中墅旅游公司发出了一封通知,决定不再租用这艘游艇,并要求退还押金。然而,水中墅旅游公司却并不同意他们的要求,反而要求他们支付剩余的租金。
二、法院裁判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游艇仅有所有权证书,而无其它国籍、船舶检验、适航等有效船舶、海上设施证书,水中墅旅游公司出租、永利游艇管理公司承租该游艇从事观光、娱乐、住宿等经营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游艇管理合同为无效合同。水中墅旅游公司出租无证游艇,对此存在过错。永利游艇管理公司作为从事游艇租赁等业务的专业公司,对于该游艇资质审查存在过失,在水中墅旅游公司不能提供合法证书的情况下仍然与其签订合同,租赁游艇,故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该游艇既已交接,永利游艇管理公司应依约支付欠付的费用,水中墅旅游公司应返还押金。一审判决作出后,水中墅旅游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为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本院审理认为,涉案游艇仅有所有权证书,无国籍证书、船验证书等有效证书,被告出租、原告承租该游艇从事观光、娱乐、住宿等经营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决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此类海上经营直接关系到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本案中,双方作为专业游艇经营者与所有权人,以游艇为新事物、正在办理证照为由,无视法律强制性规定开展经营,导致合同无效,各自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指引海上经营活动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规范海洋新业态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广州海事法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