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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上海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事例(2025年)》

 2025-02-20471

2025年2月1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动计划(8.0版)》,并通报上海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事例(2025年)。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某贸易公司与江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准确判定高管自我交易 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投资时,往往依靠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投资设立的企业进行管理,公司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保障外国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公司属于中国的经营主体之一,受中国公司法的平等保护。该案对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自我交易进行实质性解释,将自我交易的范围由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扩大解释至其近亲属或其近亲属直接控制的企业,彰显了公司法规范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的制度价值。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将自我交易的范围扩大至包括“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该案采取的实质性解释方法在新公司法中得到充分体现。

案例2:某销售公司与某日用品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明确仿冒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则 充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典型意义】品牌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比普通商标更高的知名度,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非“全类保护”,而是采用适度的跨类保护。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审理该类案件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案明确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的考察规则,即考虑被诉侵权人是否具有引导公众混淆和误认等不正当的主观意图,即使销售渠道不同,若构成全面仿冒,仍然应当认定构成侵权。本案体现了当前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对恶意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本案的成功处理,对于加大知识产权赔偿力度、全面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利益具有示范性作用,有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案例3:投服中心与某科技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调处首例涉科创板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 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入选中国证监会“十大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本案首次引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作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确立方式,旨在通过人民法院主导无限扩大诉讼容量,实现一次性终局化解纠纷。同时,秉持“惩治首恶”和“实质解纷”并重的原则,组织各方达成调解,明确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担主要责任,积极推动投保机构有效履职,引导各方责任主体各担其责。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以和解方式审结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和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之间达成平衡,有利于维护证券交易市场健康秩序,也为常态化推进证券集体诉讼纠纷化解、丰富新时代“枫桥经验”内涵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案例4:某娱乐公司与丁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以先行判决之快 解决小微企业恢复经营之急

【典型意义】本案是准确适用先行判决,及时回应小微企业恢复经营诉求,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与先行判决诉请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明,但尚不满足全案判决条件时,考虑到案涉先行判决诉请具有相当紧迫性、必要性,且先行判决诉请与其他诉请之间相互独立,因此通过探寻立法目的、合理解释法律规定、综合分析案件情况,打破传统审判思路,适用先行判决机制,让当事人最为迫切的诉求得到高效公正的解决,助力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同时,及时制止破坏市场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的行为,着力构建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案例5:某株式会社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事裁定案——审结首例认可与协助日本破产程序案 推动跨境破产司法协作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国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同时参考跨境破产国际通行规则,承认与协助日本破产程序首例案例。首先,基于日本民事再生程序的集体性且由主要利益中心地法院启动,由此属于我国法院可以承认的外国破产程序。其次,明确跨境破产互惠关系认定应有别于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日本法律,我国破产裁定得到日本法院承认不存在法律障碍,进而以法律互惠原则认定本案存在互惠关系。最后,通过外国法查明与比较分析,确认日本监督委员与我国破产管理人名称虽不相同,但其身份职责与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重整制度中的管理人实质相似,由此承认日本监督委员身份并给予履职协助。该案反映出我国法院依法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积极参与跨境破产司法协作的开放态度。

案例6: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将河道治理费用列入破产共益债务 维护长三角生态绿色环境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生态文明思想,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价体系中的“环境可持续”要求,积极延伸司法职能,指导管理人代表企业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依法清除侵占河道的残留施工坝基等阻水障碍,畅通行洪通道,切实维护重点河湖流域水环境安全。本案不仅解决了河道污染隐患这一关乎生态与民生的问题,改善了居民生活环境,也为商业尾盘资产升值为优质资产创造了条件,提升了债权清偿率,确保了小区住宅房及时办证过户。相关河道整治费用作为共益债务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体现了环境债权的优先清偿地位。本案为企业破产过程中修复对水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恢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宜居生态环境,维护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提供了范例。

案例7:俄罗斯某公司与上海某旅行社等服务合同纠纷案——制定“四步走”审理方案 妥善化解涉“一带一路”国家企业纠纷

【典型意义】依法妥善化解涉“一带一路”建设争议,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路径。案涉事实时间跨度长、涉及项目极为琐碎,存在合同条款约定模糊、结算标准前后不一、域外证据获取困难等难点。考虑到诉争金额较大,为稳妥化解纠纷,以“四步走”审理方案明确计算标准、固定无争议事实、缩小争议焦点,加快案件审理节奏。同时,对案件审理期间因受疫情及国际形势影响,仍有部分证据位于境外导致举证困难的项目,保留俄罗斯某公司诉权,平等保护了本国企业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企业的合法权益。案件生效后,俄罗斯某公司送来感谢信及锦旗,感谢中国法院为案件的妥善审结所付出的心血。

案例8:某甲保险公司与高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建立“建议+回访”工作机制 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规范经营

【典型意义】本案划定货运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并明确平台资质审核义务范围,厘清货运车辆驾驶员、保险公司和平台经营者的权责范围和责任形态,为经营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指引。针对案件反映出来的货运服务平台在格式条款设置、承运主体资格审查、货运流程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法院依托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建立的“司法建议+跟踪回访”工作机制,先行发送司法建议,督促货运平台运用高科技技术手段,从健全资质审核、完善数据治理、落实主体责任等方面,加强用户规范管理及运营安全防范。后又跟踪回访,定期对货运平台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为平台量身定制规范经营的提示,实现“制度规范+技术规范”的突破,提升助力平台规范经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案例9:某商贸公司与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审查“背靠背”条款 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该案例涉及“背靠背”条款的解释与适用问题,虽然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施行之前,但其蕴含的法律精神和处理原则仍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参考意义。若当事人争议的“背靠背”条款构成格式条款,应当依法审查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及格式条款效力。同时,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解释、对提供方不利解释、非格式条款解释等解释规则,准确解释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本案在根据当时法律规定审查“背靠背”条款效力的同时,结合法律关于格式条款、公平原则等的规定以及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付款期限已经届满,保护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了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案例10:某等与某自动化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执行担保+执行异议”组合发力 彰显善意文明执行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理念,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涉企执行采用“执行担保+执行异议”创新组合模式,为同类案件化解纠纷、助力企业复产经营提供了范例。一是巧用执行担保制度,由公司股东支付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促成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后同意解除执行措施。此举既考虑到申请人的合理顾虑,又兼顾企业的经营难处,扭“双输”局面为“双赢”。二是通过执异之诉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保障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规范化、合法化,充分维护法人股东出资权益。同时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压缩执行、执裁、诉讼流转处置周期,促成批量案件快执快结,实现了保障申请人胜诉利益、帮助被执行人经营延续、及兼顾法人股东出资义务扣减的三重效果。


(详细信息:上海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动计划8.0版发布 聚焦提升企业感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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