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核算和报告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主体
各国和企业正在努力减少温室气体(GHG)的排放。鉴于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战略将航运业也纳入了减排的进程中,租船人和船东必须核算并报告其控制船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确定由船东还是租船人负责核算和报告船舶排放的温室气体是很困难的。为帮助企业完成这一工作,BIMCO就船舶在不同形式的租约下运营时,核算了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中的各种情况。
一、范围排放
“范围排放”指为便利国际通用的核算和报告方式,将温室气体排放分为4个不同类别,即“范围1”“范围2”“范围3”以及(为若干国家所使用的)“范围外”。
范围1排放,或称直接排放,是指报告实体所有或控制的排放来源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对于包含航运业在内的所有行业而言,主要指燃油消耗产生的排放。
范围3排放指,非由报告实体所有或控制的排放来源所排放的全部间接温室气体,无论来源于价值链上游或是下游,该排放包括但不限于:
1) 由于商品制造和活动所用服务而产生的排放
2) 所用原料或能源产生的上游排放(未列入范围1或范围2的排放),如与燃油开采、生产和运输有关的排放
3) 因运输而间接产生的排放
4) 因处置和处理废物(包括报废产品处理)而产生的排放
5) 由于使用服务或产品而产生的排放
二、核算和报告排放
对岸上产业而言,根据排放来源是否为报告实体所有和控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明确了范围1排放的核算和报告责任主体。然而,当该原则应用于航运业时,将因合同商业惯例中而产生混淆。因此,就目前业界通用的租约下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建议对航运业而言,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的指导原则为,实际燃油使用费的付款实体应当负责范围1内的排放。
(一)航次租船合同
将上述指导原则用于航次租船,船东负责核算和报告范围1排放。航次租船合同下,船东供应燃油并支付费用。他们估算出航程的燃油成本,并将该金额计入租船人向船东支付的每吨货物应付运费。船东则按实际使用燃油量支付费用。
(二)定期租船合同
对于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船舶,租船人供应租期内消耗的燃油并支付费用。当船东在租期开始时交付船舶,租船人接管并向船东支付船上现有燃油的费用。租期内,租船人供应实际使用的燃油并支付费用。还船时,船东接管并向租船人支付船上剩余燃油的费用。因此,根据指导原则,定期租船人负责核算和报告范围1排放。
(三)单次航次租船合同
单次航次租船合同结合了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合同,通常由船东供应燃油并支付费用,但按实际使用的燃油向租船人收款。在这种情况下,定期租船人负责核算和报告范围1排放。
(四)光船租赁合同
对于光船租赁合同中的船舶,租船人已经接管了对船舶的全部控制权。因此,如实际船东一般,租船人负责核算和报告范围1排放。
(原文链接:BIMCO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