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能否以无生活来源为由要求父母为其设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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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贾系老贾夫妇之子,目前已成年,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国内某高校就读研究生二年级。老贾夫妇北京有一套住房,系房屋所有权人,在未征得小贾同意情况下打算出售房屋。2021年,小贾以自己在校读书、无生活来源为由,将老贾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房屋所有权人老贾夫妇在这套住宅之上为小贾设立居住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涉案房屋登记在老贾夫妇名下,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老贾夫妇有权决定是否为他人设定居住权。小贾作为居住人已成年,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老贾夫妇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了对小贾的扶养义务,在与房屋所有权人老贾夫妇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老贾夫妇为其设定居住权。
居住权通常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愿,以订立遗嘱或与居住权人签订合同的形式设立,且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小贾已年满十八周岁,属于成年人,老贾夫妇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了对小贾的扶养义务。而且,即使父母对子女有相应的抚养义务,也不以设立民法典上的居住权为必要。因此,小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上的居住权和我们平常所说的“居住权”是两个概念。《民法典》上的居住权是一个专有名词,它是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种类,是一项特定的物权类型,并且这种权利需要经特定形式并依法办理登记才能产生和确立。居住权一经登记,权利人在权利期限内即对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权利,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利。
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解决赡养、扶养等特定对象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根本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实现“住有所居”。而我们日常生活上所说的居住权一般是指居住的权利或者说有权居住,这种所谓的“权利”其实并不是一个物权类型。因此本案中,小贾不享有居住权,也无权要求老贾夫妇为其设立居住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