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从金融产品设计师到金融资管律师的双重淬炼
◎ 七年一线资管业务实战经验(信托公司/券商资管/三方财富)
◎ 主导设计审查资管项目千余例
◎ 全程管理超百亿资金零违约兑付
◎ 转型律师七年专注金融资管法律实务
◎ 独创「交易设计-风险处置-司法落地」闭环法律服务模式
法律服务领域:金融资管+诉讼/执行+民刑交叉
【非诉业务|金融资管全流程护航】
◎ 资管产品创设与合规穿透
・产品架构:家族信托受益人权益保护框架、资管计划嵌套交易合规论证
・文本内核:基于受托人/管理人视角,构建合规底线(嵌套交易穿透性审查)、责任边界(勤勉义务\适当性义务司法裁量预判)、逆向设计抗争议条款(收益分配触发条件颗粒化、清算优先权顺位分级、对赌条款效力加固)
◎ 不良资产全链条处置
◎ 债权人业务——债权安全边际守护
・债权确权:瑕疵资产包法律效力补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链重构、无效担保重新确权)
・破产参与:代理债权人优化表决权配置(与投资人博弈)、督促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设计债权清偿方案(优先权确认/共益债投资参与),最大化债权回收价值
◎ 债务人业务——困境企业再生路径设计
・预重整攻防:协助债务人制定核心资产反恶意保全方案,确保核心资产安全;推动债务人经营权保留,确保企业正常运营(人员业务稳定/现金流保障人员);与债权人协商细化重整方案(债转股定价/留债利率优化),最大化债务人权益
・破产隔离保护:切割关联企业人格混同风险(财务/业务/人员独立性证据固定)、设计优质资产反向吸收合并方案(资产剥离对价公允性论证)、构建核心资产防火墙
・重整博弈:投资人引入对价谈判(债转股定价模型/留债利率市场化论证)
◎ 投资人业务——特殊机会资产捕获
・资产包收购:设计非金债权交易结构(收益权分层/补足对价递延支付条款)、构建法律瑕疵定价模型(无效担保重定价/诉讼时效风险折价)
・重整投资:设计共益债投资合规架构、编制重整方案(债务清偿比例测算/经营计划可行性论证/投资人权益保障机制),确保投资安全与重整计划可执行性
・退出闭环:司法拍卖兜底条款设计、瑕疵资产政府收储对价谈判
【诉讼业务|金融权益穿透性实现】
◎ 高阶金融争议解决
・银行金融纠纷:票据投资、收(受)益权买入返售业务中回购义务、合同效力等争议;职务犯罪中贷款合同效力、担保合同效力、还款责任、金融机构过错责任争议等
・信托与私募基金纠纷:结构化差额补足/回购效力与责任争议、管理人勤勉责任边界与损害赔偿争议、资管产品清算争议(清算组成立、清算前置程序/投资者损失因果关系认定)
・保理与融资租赁纠纷:商业保理纠纷(应收账款真实性、回购义务等)、融资租赁性质认定(租赁物所有权/融资性质争议等)
・民间金融纠纷:“走单、走票、不走货”之民间借贷(资金流向追踪/合同效力认定)
◎ 刑事风险防控与资产救济
・刑事辩护:涉金融犯罪全流程辩护(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类犯罪/走私犯罪)
・刑事控告: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恶意逃废债刑事追责(拒执罪/虚假诉讼罪)
・刑事风险应对:企业主“远洋捕捞”式刑事调查应对、非法刑事控告预判与应对
・刑民交叉资产博弈:
- 抵押权优先受偿权与刑事查封下刑事退赔博弈(顺位、时间、金额)
- 已过户房产刑事追缴阻却攻防博弈(善意取得司法要件认定)
- 赃款流向追踪与民事债权顺位博弈(查封冻结/续封节点预判)
- 刑事追赃与合法财产博弈:区分赃款与家庭合法财产(资金来源合法性举证),家庭财产分割方案(生活必需品保留/共有财产析产),保障被告人亲属的合法权益
◎ 金融债权执行攻坚
・执行破局:首封法院协调管辖、抵押物处置收益分配异议
・抵押房产处置全流程突破:
✓ 权属争议:借名购房/冒名抵押类执行异议精准应对
✓ 腾退困局:恶意占用房产的“保全置换-强制清退”双轨方案
✓ 处置僵局:流拍资产以物抵债税费成本预埋、历史遗留瑕疵产权司法处置背书
【法律服务点睛——金融思维×司法实践的双维赋能】
李律师深耕金融资管与法律实务十四年,融合金融产品设计经验与法律风险处置能力,以「交易设计-风险处置-司法落地」闭环服务为核心,为高净值客户及资管机构提供战略性解决方案。专精于金融资管交易架构、不良资产再生路径、民刑交叉争议破局及金融债权穿透执行,在复杂金融交易效力攻防、刑民资产冲突化解、破产重整博弈领域建树卓然。凭借对市场规则与司法实践的庖丁解牛式洞察,李律师擅以运筹帷幄之智构筑多维平衡的交易生态,通过抽丝剥茧的风险预判与剑走偏锋的救济策略,于暗流涌动的商战中锚定先机,实现客户权益的无远弗届式延展。
附:李文兵律师代表性案例
金融诉讼业务代表性案例:
(1) (2021)京74民终939号、(2021)京74民终967号:在私募基金到期后未清算,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出具兜底函引发的基金投资纠纷案件中,代理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成功摆脱了承担兜底责任。
(2) (2021)京02民终2200号:代理信托公司参与债务人以涉嫌“套路贷”诈骗犯罪为由抗辩金融借款合同无效之诉,利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论证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无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参与刑事犯罪活动,主张“刑民并立”且借款合同有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为金融机构在“房抵贷”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债权保护提供裁判范例。
(3) (2021)沪74执异101号:代理某信托公司强制执行某银行股权案,被执行人对公证程序提出执行异议(即强制执行公证中普遍存在的公证员助理代行公证员职务的情形),精准界定《公证法》中公证员职务范围与助理辅助职责的边界,成功论证公证文书效力,获得上海金融法院支持,为同类案件确立裁判指引。
(4) (2020)沪01民初138号:代理已注销案外人的四名原股东应对原告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之诉,针对原告主张解除与已注销案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并要求股东退还货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请,依据合同解除及《公司法》关于公司注销后权利义务承继之规定,从案由、主体适格性、股东出资责任等角度进行抗辩,主张四名原股东非合同相对方且公司注销后股东无直接清偿义务,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为四名原股东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5) (2023)沪01民终10156号:在委托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目标公司控股权后,原实际控制人拒不配合移交经营权导致委托人无法实际控制公司一案中,指导委托人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召集程序之规定,指导委托人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并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针对原实际控制人提起的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成功论证股东会召集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最终获得法院支持,为委托人实现公司治理权平稳过渡提供法律保障。
(6) (2024)沪02民终7884号:代理投资人于发行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背景下提起民事诉讼,针对一审法院依据“先刑后民”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后,基于《民事诉讼法》及《九民纪要》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规则,积极申诉,获二审法院支持,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为投资人权益救济开辟独立民事程序路径。
(7) (2022)浙01民初313号:代理某地产集团公司应对某过桥资金方提起的债务清偿之诉,综合运用刑民交叉程序规则、涉刑合同的效力以及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获得执行回款的难度等情况,精准识别案件涉刑线索并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为某地产集团减少债务超过2.2亿元,实现债务风险化解与当事人利益平衡。
(8) (2020)苏0192执204号:代理某信托公司就抵押物被刑事查封后法院以“先刑后民”为由拒绝立案执行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法院与被执行人,论证刑事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在说服法院启动司法拍卖程序的情况下,推动被执行人自筹资金还款以减少其损失,全案在六个月内实现回款,为金融机构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债权执行提供了实务范例。
(9) (2023)沪0115民初81217号:代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人提起的违约责任之诉,针对管理人未签订基金合同、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情形,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至第78条关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之规定,结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投资者注意义务之规定,主张投资人未对投资行为尽到合理审慎义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依据《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管理人仅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类似案件中的责任比例划分提供裁判参考。
不良资产处置代表性案例:
(1) 代理债权人参与某公司破产程序,针对债务人进入破产临界期内的个别清偿、转移核心资产以及虚增债务的行为,协助管理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通过衍生诉讼固定虚增债务、转移核心资产的银行流水、虚假合同等证据链条后介入处理,提出债务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理由,法院已向公安机关主动移送案件。
(2) 代理投资人参与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包括资产尽调(政府收储可行性、推倒重建可行性、审批手续与清场方案)、重整计划编制(税务优化方案/债务清偿比例测算/经营计划可行性论证)及与管理人谈判(投资人权益保障机制设计),确保重整投资合规性与客户权益最大化。
(3) 因某公司面临大额诉讼,为维护投资人权益,代表股东协助某公司实施破产清算,包括但不限于与管理人沟通、与债权人协商并影响债权人会议决议结果等;通过实施破产并影响破产流程,成功影响了债权人在与某公司的诉讼中所采取的诉讼策略。
(4) 代理客户收购某前20强开发商的大宗物业,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包括商务谈判(交易对价、方案、付款条件设计)、资产尽调(产权瑕疵与权利负担审查)、财务尽调(现金流与负债结构分析)及交易文件起草(交割条件与违约责任条款拟定),确保交易合规性与客户权益最大化。
信托非诉业务代表性案例(非诉):
(1) 家族信托:某信托定制化FGT项目(项目背景:一名受益人为美籍身份);
(2) 保险资管政府平台项目:江苏信托-信保盛63号(西安高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 保险资管房地产项目:中信信托·中交青岛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 政府平台信托集合:中融-融珲17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5) 房地产信托集合:江苏信托•长春万科债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6) 消费金融项目:江苏信托-易鑫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7) 房抵贷信托:中国民生信托•至信658-665号旺泰助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8) ABS投资:中航信托•天启20A612号医疗类ABS次级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9) 标准化信托项目:中融-融铂47号ETF组合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教育背景
- 2002-09-10至2006-06-30 四川大学 本科学士
- 2009-09-09至2012-06-30 吉林大学 研究生硕士
工作经历
- 2018-09-01至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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