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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对外投资中的障碍及解决方式
契约型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司型及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而言,有较大的比较优势。然而契约型基金毕竟是个新事物,即使没有实质法律障碍,但也有一个逐步被接受的过程。我们要做的就是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出具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法律意见,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促进契约型私募基金在私募投资中的应用。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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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新规下的法律风险控制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金融融资工具,始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不动产基础抵押证券。资产证券化实现了对不能自由转让的债权权利的利用,对于改善债权人(发起人)资产负债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还不健全,加之资产证券化本身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在推行过程中势必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201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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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信托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推动了我国金融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信托制度是法律移植的结果,需要与现行法律制度有个融合、适应的本土化过程。
201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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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修订思路与框架-------信托法颁布十周年纪念
信托法颁布十年来,信托业在中国获得了迅猛发展,业务规模甚至超过了公募基金。欣喜之余,发现信托法还存在许多原创性缺陷,妨碍着中国信托业的发展,诸如信托财产独立性问题、过户问题、登记问题,信托权益登记问题或物权化问题、流动性问题,受托人授权或专营问题,当事人权利平衡问题,特别是"委托人"权利过大问题,信息披露与信托责任问题等等信托业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使得信托业界急需对目前信托法进行修订。
20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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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板介绍
国际板是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这一背景下提出的,是中国实现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重要举措。本文分析了中国建立国际板的现实基础,并从中国经济发展、资本市场建设和企业发展三个层面出发阐述了推出国际板的重大意义,进而就国际板制度设置方面提出了思考,并为对中国国际板感兴趣的外国企业提出相应的建议。
20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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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资产 轻主体----资产证券化核心价值
所谓资产证券化,本质上就是以有效的稳定现金流为基础资产,并通过相应金融技术手段进行具有流动性的主体权益化过程,从而达到融资理财并举、深化金融市场的目的。
20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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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信托发展历程及对我国基金立法的启示
商业信托是一种伴随着信托声明(declaration of trust)的签署生效和交付而成立的、以从事商业活动为目的的联合体(association)。商业信托中的受托人(trustee)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募集信托财产,以从事商业活动和获取利润为目的,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持有和管理信托财产,因此商业信托具有“集合投资”和“自愿联合体”的特点。由于现代商业信托体制在美国发展的最为完善,而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普通法又最早承认了商业信托,因此商业信托也经常被称为“麻省信托”。
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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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关系
基金,在金融学上看是一种投资工具(found),但在法律上讲,除公益基金外,特别是在基金主体化(人格化)的现代国家法律制度中,基金就是指,为了特殊目的,由管理人发起设立并管理的,拥有集合资金投资特征的非法人组织或法律拟制人。基金法律关系就是管理人因设立并管理无行为能力的法律拟制人(基金)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定代理关系。
20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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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的理性回归
资产转移且由他人管理,谓之信托,这是信托的基本特征,亦是信托的第一层次的概念。由于人们对信托了解甚少,一直没有严格地把信托与委托相区别,有人甚至认为券商理财计划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关系,信托安排”。因此,讲信托就不得不讲与委托的区别,资产转移与否构成了信托与委托的鸿沟,是信托区别于委托的最根本特征。
200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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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的缺陷
资金信托它是指受托人按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并进行管理和运用的信托业务。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在日本比较盛行,或称“金钱信托”;在我国信托业整顿之前亦是主要信托方式。但在西方社会中运用得比较少。笔者认为,资金信托之所以如此状态,完全与日本金融制度的专 性和中国金融体制的过渡性有关。
200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