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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合同下建造方法律风险研究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航运业持续低迷,新造船价格不断下行,定造方弃船毁约屡见不鲜。因船舶建造资金动辄上亿元或数十亿元,一旦弃船合法则建造方损失巨大。虽然我国在船舶建造三大指标上已领先于韩国、日本等造船大国,造船合同市场份额位据世界第一,但是如何克服买方市场带来的不利因素,控制和防范造船合同中的各种风险,成为眼下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根据近十年处理的大量船舶建造纠纷仲裁案件,对建造方的法律风险从不同法律制度下进行了初步研究。
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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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然人能否成为油化品船舶的所有人”
船舶所有权作为物权之一种,首先应受民事法律特别是物权相关法律的调整。平等、自愿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包括《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海商法》等物权相关法律均未限制自然人成为油化品船舶的所有人。
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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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在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对公共利益的认定及保全申请的态度——以执行一例最新LMAA裁决为例
2008年8月5日,大韩海运作为船东与作为承租人的案外人大新华轮船(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公司”)签订了《租船合同》,约定由大韩海运将“K.DAPHNE”轮出租给大新华公司,同日,海航集团向大韩海运签发《履约保函》,对大新华公司在前述《租船合同》下的履约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并约定《履约保函》下的所有争议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仲裁规则,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适用英国法。在《租船合同》履行期间,因大新华公司多次迟延支付或未付租金,大韩海运依据《履约保函》中的约定,提起仲裁。
2018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