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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后,美国真的取消FCPA执法了吗?

作者:曾峥 陈伊韬 2025-02-13

作者:曾峥 陈伊韬[1]


关键词:FCPA,跨境执法,反海外腐败,合规,刑事,涉外


摘要: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指示暂停《反海外腐败法》(FCPA)执法并修订相关指南,引发广泛关注。该命令并非取消FCPA执法,而是旨在调整美国国际刑事执法重心,未来将更关注垄断组织和跨国犯罪组织相关犯罪。尽管FCPA执法力度可能降低,但相关企业仍需重视合规风控。曾峥律师团队建议企业持续关注FCPA动态,完善合规体系,以应对潜在法律风险。


《反海外腐败法》(FCPA)一直以来都被视为美国用于管控和制裁全球涉美业务企业的一柄利剑,笔者曾就FCPA如何规制域外反腐做过专题论述(曾峥律师团队《从跨国药企被处罚案看FCPA规制商业贿赂的域外经验》)。2025年2月10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指示美国司法部长帕梅拉·邦迪(Pamela Bondi)暂停《反海外腐败法》(FCPA),直到她发布修订后的《反海外腐败法》执法指南。[2]这一行政命令引发国内外各界的广泛关注。显然,特朗普政府的这项行政命令标志着美国反腐败国际刑事执法政策的一次重大转向,其影响将在未来的数年内逐步显现。然而,该行政命令是否意味着FCPA的合规压力被彻底消除?中国企业又应当如何及时有效地作出应对?本文将从行政命令的具体内容以及《反海外腐败法》本身的执法特征出发展开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持续完善自身的合规体系,从而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提供参考。


一、行政命令并未直接取消FCPA的执法


根据行政命令原文第2节的相关规定:自行政命令发布起180天内(司法部长可将该期限再额外延长180天),司法部长应审查根据《反海外腐败法》开展调查和执法行动的指导方针和政策。在审查期间,司法部长应停止启动任何新的《反海外腐败法》调查或执法活动,并详细审查所有的现有《反海外腐败法》调查或执法活动,并就此类事项采取适当行动以恢复《反海外腐败法》执法的适当界限,并维护总统的外交政策特权。


可见,特朗普发布的行政命令并未取消FCPA的执法,只是指示司法部长修订《反海外腐败法》的执法指南,并在修订期间暂停相关调查或执法活动。同时,根据行政命令中的宗旨性条款可知,本次针对《反海外腐败法》的修订主要源于特朗普政府认为《反海外腐败法》自颁布以来被系统而广泛地滥用,由此不仅浪费了美国有限的检察资源,还损害了美国的经济竞争力,从而损害其国家安全。因此,该行政命令旨在消除对美国海外贸易的过度阻碍,而并非完全取消FCPA的执法。


二、行政命令的背后是美国在国际刑事执法方面重心的转移


无独有偶,经检索后发现,美国司法部于近日发布了司法备忘录,要求FCPA的执法部门优先调查与垄断组织(Cartels)和跨国犯罪组织(TCO)相关的海外贿赂行为,并调整传统FCPA案件的处理方式,赋予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更大的自主权力。具体而言,司法备忘录明确规定对于垄断组织和跨国犯罪组织中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应当优先考虑指控其在资本市场领域的犯罪,以及恐怖主义犯罪、敲诈勒索犯罪等严重的罪行,而贿赂行为则被作为低级别的调查目标,可能优先考虑行政手段而非刑事诉讼。


结合上文对特朗普行政命令的分析可知,虽然特朗普政府暂停了FCPA的相关调查与执法活动,并有意在未来降低传统FCPA的执法力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反海外腐败法》被废止,而是象征着美国将在国际刑事执法方面转移其调查与执法行动的重心。下一阶段,美国或将重点关注所谓的垄断组织和跨国犯罪组织,将刑事执法的重心转移至资本市场犯罪以及相关的经济犯罪领域,与跨国业务相关的中国企业仍然需要注意刑事合规风控体系的建设。


三、《反海外腐败法》的调查与执法行动特征


如前所述,特朗普签署的行政命令并不意味着FCPA的调查与执法行动被完全取消,结合司法部发布的司法备忘录,未来FCPA的调查与执法行动会将转移重心至资本市场犯罪以及相关经济犯罪领域。因此,与跨国企业相关的中国企业仍然需要了解《反海外腐败法》的调查与执法行动特征,从而避免因刑事风险而影响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反海外腐败法》的立法源于水门事件的影响以及大量企业海外贿赂行为的曝光。自1972年水门事件发生后,美国官员和企业董监高的诚信遭到社会的普遍质疑,因此民众要求加强对政府官员和企业行为的监督。同时于197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了400多家美国公司在海外存在非法交易。这些公司承认其向外国政府官员和政治团体等支付了总计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款项用途包括向官员行贿以达到非法目的和支付所谓“方便费用”。基于美国民众对上述严重腐败情况的担忧,美国国会以绝对优势通过了FCPA,旨在遏止对外国官僚行贿,重建公众对于美国商业系统的信心。


至此,《反海外腐败法》登上历史舞台,并深刻地影响着一切与美国企业存在业务往来的企业,因为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在美国境内实施的违反FCPA的行为也被列入该法管辖范围。换言之,任何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的雇员,只要是通过美国的邮件系统进行了通信或使用隶属于美国的国际商业工具进行了腐败支付,不论是电话、邮件还是银行转账,只要和美国发生了联系,美国都具有管辖权。也即,美国基于《反海外腐败法》从而具有了践行“长臂管辖”的空间。因此,具有涉美业务的中国企业需要时刻关注《反海外腐败法》动态,以避免潜在的合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反海外腐败法》进行跨国刑事执法的方式并非仅仅包括由司法部领导的调查与执法行动,还包括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FCPA违规行为的民事执法行动。此外,美国的检察官办公室也可以独立调查海外腐败犯罪。因此,特朗普签署的行政命令仅仅暂停了司法部对《反海外腐败法》的执法行动,但是并未停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乃至检察官办公室的执法活动。另一方面,该行政命令也仅仅在180天内(最多延长至360天)暂停司法部对《反海外腐败法》的执法,换言之,一旦司法部完成对《反海外腐败法》执法指南的修订,则其执法活动即可恢复。再退一步讲,即使特朗普政府意欲削减《反海外腐败法》的执法力度,但是其毕竟并未废除《反海外腐败法》,并不排除此后的政府会重拾《反海外腐败法》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广大涉美企业仍应保持合规风控体系的稳定性,同时密切关注《反海外腐败法》相关的变更信息,进而持续完善自身的合规风控体系,以避免未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四、《反海外腐败法》政策变更情形下的合规风控要点


面对当下瞬息万变的国际政治与经济形势,企业合规风控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避免自身以及员工的行为所导致的潜在法律分险。对于由《反海外腐败法》带来的跨国刑事执法而言,良好的企业合规风控体系应当要能够准确地识别出刑事风险。我们综合研判了2024年度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起的针对《反海外腐败法》的执法活动,总结若干要点分述如下:


一方面,FCPA的执法日渐重视企业项目中出现的与新技术相关的风险。根据2024年度美国司法部公布的相关案例,其在执法过程中将着重考察相关公司所采取的技术(例如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公司是否针对这些技术的应用进行了风险评估,以及公司是否已经采取了合适的步骤以降低使用这些技术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建议相关企业结合自身的业务特征,聘请兼具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复合型团队审查业务中的风险点,从而有针对性地设计合规风控计划。


另一方面,FCPA的执法呈现出明显的穿透式执法的特征,其审查并不停留于企业业务表面的合规性,而是着重审核其业务实质是否涉嫌犯罪。需要提醒相关企业的是,由于刑事风险往往隐藏在复杂的商业交易、企业经营行为或个人行为背后,因此,合规风控体系在评估刑事法律风险时,不能仅仅局限于行为的表面形式,而要深入挖掘其本质,进行穿透式的监管。一些看似正常的经济往来、营销策略,可能实际上涉及到行贿受贿、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曾峥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相关企业不能仅凭业务的表面合规性而忽视潜在的法律风险,而应注重通过实质性合规风控审查,以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注释

[1] 本文作者曾峥,陈伊韬,实习生程嘉俊亦有重大贡献。

[2]https://www.whitehouse.gov/fact-sheets/2025/02/fact-sheet-president-donald-j-trump-restores-american-competitiveness-and-security-in-fcpa-enforcement/。访问时间: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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