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党建工作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全球网络 > 上海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双碳”目标下绿色并购贷款法律实务

“双碳”目标下绿色并购贷款法律实务

作者:邹梦涵 韩君蕊 2021-12-27
[摘要]并购贷款作为重要的金融产品,在绿色金融的地位不可或缺,本文将从律师视角,重点探讨与绿色并购贷款有关实务问题。

根据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总结2021年经济工作同时也对2022年的经济工作展开部署,会议提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支持”[1]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结束后,相继召开的“一行两会“也将支持绿色金融作为2022年工作重中之重,就金融支持“双碳”目标来看,目前我国已形成多层次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绿色金融将会继续成为发展的重中之中。并购贷款作为重要的金融产品,在绿色金融的地位不可或缺,本文将从律师视角,重点探讨与绿色并购贷款有关实务问题。


一、绿色并购贷款在绿色信贷中的内涵及作用


并购贷款是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较高的一类贷款品种,与传统一般贷款相比,具有高风险、高复杂性等特点,根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相关规定[2],我们理解绿色并购贷款一般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绿色目标企业或绿色资产的交易行为。通常绿色并购贷款政策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用较优惠的利率或者其他条件来支持有环保效益的项目,既可以使得资源优化,同时达到了绿色效益。


二、绿色并购贷款发展及现状


我国绿色信贷发展较早,自2012年起,银保监会陆续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绿色信贷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8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3】40号)、《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银监办发【2014】186号)、《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银发【2021】142号)旨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积累有关绿色行业专业知识,加强绿色信贷能力建设,引导信贷资金流向绿色、低碳、节能经济领域。


结合2018年3月,贷款市场协会(Loan Market Association)和亚太贷款市场协会(Asia Pacific Loan Market Association)联合发布了《绿色贷款原则》(Green Loan Principles) 该原则为绿色信贷领域建立一套框架性的市场标准和指引,以维护绿色贷款市场的诚信发展。2019年3月,贷款市场协会、亚太贷款市场协会和银团与交易协会(Loan Syndications&Trading Association)联合发布了《可持续发展关联贷款原则》(Sustainability Linked Loan Principles),进一步规范了可持续发展贷款市场,为整个可持续发展贷款市场提供统一评价的框架,对绿色贷款的资金使用、项目评估和筛选、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以及可持你 续发展关联贷款的借款人整体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关系、目标设定、信息披露、审核做出了具体的指引。


现阶段就绿色并购贷款而言,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政策指引,商业银行主要依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政策要求予以续作。


三、绿色并购贷款项目核心要素


商业银行开展一般的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并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而开展绿色并购贷款业务,除了需满足上述条件外,商业银行还需关注以下与绿色有关的核心要素:


1.交易尽调与风险评估中所涉“绿色”概念的真实有效性


对于绿色并购交易的法律合规尽调,最为重要的是,确认收购方拟收购的企业和资产为绿色项目,即范围应涵盖: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益;污染预防及控制;生物自然资源及土地利用的环境可持续发展管理;陆地和水域生态的多样性保护;清洁交通运输;可持续的水资源和污水管理;气候变化的适应;高生态效率和/或循环经济的产品、生产技术及流程;符合地区、国家或国际认可绿色标准或认证。


在结论评估层面,应确保交易目的和绿色认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交易合规性,防止通过虚假并购骗取绿色信贷资金。


在行政许可或准入层面,需关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主体的资格、必要的审批登记手续,并应关注行业重点政策。


因此,基于并购交易本身所具有的行业广泛性和交易复杂性以及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对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同时为避免可能存在的并购贷款项目不符合绿色认定的情形,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审慎态度,确认项目符合绿色并购贷款的认定,并可根据并购交易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接行业专家或有关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调查,或使用权威机构的绿色项目调查报告。


2.贷款文件与担保措施的特殊安排


常规的并购贷款文件是约束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以及担保方的重要法律文件,基于绿色项目的特殊性,在实务中需尤其关注以下方面:


(1)贷款资金用途条款


绿色并购贷款的基本因素是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绿色并购贷款项目”,而此用途有别于传统股权并购、资产并购的笼统概括,资金用途必须在贷款文件中进行全面准确的描述,并适当披露的第三方认证、评定文件。


(2)贷款利率的特殊安排


绿色并购贷款文件的利率设置,明显有别于传统项目,会根据绿色并购项目的评定等级、绿色资金使用情况,约定贷款利率调整机制,或者同一贷款协议项下,就满足绿色贷款的部分与非绿色贷款部分进行分级处理,以适用不同利率。在项目运营中,即贷后管理时,可根据“实际的绿色有效性维持”情况加以调节。


(3)限制性条款


并购贷款合同一般包含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针对绿色项目,商业银行除了应当在贷款决策中考虑财务性约束指标,还应当增加绿色指标承诺和风险处理的特殊安排。即承诺“实际的绿色有效性维持”义务及违约后果条款,通常会体现在并购贷款合同的承诺与保证条款中,并结合“实际的绿色有效性维持”情况设定违约责任或特别条款以调整双方权利义务。

“实际的绿色有效性维持”的评判,实务中会结合借款人或项目方出具相关的绿色承诺,对于符合特定评级等绿色指标做出陈述与保证,就其绿色并购贷款存续期间形成的环保效益成效(如能源容量、发电量、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避免等)(如可行),结合成效认定过程中采用的主要方法,以定期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以确保该项目达到绿色并购贷款的要求。金融机构在并购贷款存续期间,尤其是3年期的贷款,也可自行主动参与项目的“实际的绿色有效性维持”的评判。


商业银行还应结合对具体交易的风险评估结果,设定对并购双方出现如出现重污染、碳排放超标等重大事项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加速到期和违约的事项。此外,先决条件的满足以及首次放款与并购交割的衔接等也都需将绿色指标纳入贷款文件的考量范畴。


(4)绿色并购贷款担保制度


现行法律规定对并购贷款的担保设定为原则性要求,但在绿色项目这类大额交易并购贷款的交易实践中,担保条件无疑是商业银行的重要风险防控措施。商业银行将根据对并购项目的风险评估以及借款方的信用状况审慎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结合绿色并购贷款的特殊性,某些商业银行已尝试接受碳资产相关的创新担保措施,包括:碳配额质押融资[3]、排污权质押融资、电费收益权及应收补贴款质押等。目前北京环境交易所、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等碳交易所均推出各自特色碳金融服务。


当然由于并购贷款一般期限较长,故相关担保措施尤为重要,因此在考虑设定上述担保措施时应兼顾持续性与有效性以及潜在的债权清收和权利执行等因素。


3.资产监控与贷后管理


前面已经多次提及,为有效保障贷款安全性和用途符合绿色贷款,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账户监管及其他形式的资产监控措施,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


此外,除了关注“实际的绿色有效性维持”情况,结合并购贷款期限较长的交易特点,还应加强贷后检查,及时跟踪并购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等等。


四、结语


前文简要介绍了针对绿色并购贷款交易下有关重点法律问题,在实践中绿色并购贷款交易往往十分复杂,还需诸多因素尚需结合实践予以考虑,随着碳交易的走出去,碳金融业务发展也将逐步兴起,有待我们进一步探析。


注释

[1]http://www.gov.cn/xinwen/2021-12/10/content_5659796.htm,2021年12月21最后一次访问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颁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并购贷款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3] 2021 年 5 月 6 日,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申请获得了长三角地区首笔碳配额质押融资。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提供了碳配额(即政府分配的碳排放额度)作为创新性担保品,并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办理碳配额的质押登记。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