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触发的侵权案例法律责任简析
作者:贾小宁 宁静 苏璟祯 2022-12-08【摘要】关于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及其基本制度,我们已经在往期笔记中做了简要介绍,除此之外,海关启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机制后,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是另一个引发关注的议题,也是本期笔记所要介绍的内容。本期选取3个案例——都是海关启动依职权保护模式后触发的侵权案例,我们将通过案例对进出口环节侵犯知识产权(以商标专用权为例)被海关查发后,企业可能面临的海关行政处罚、民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进行简析。
【关键词】海关依职权保护 侵犯商标专用权 法律责任
依职权保护模式是当前中国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两种主要模式之一,其工作程序大致为:海关在通关监管中查发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该商标专用权已由商标权利人(下称“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海关会向权利人发出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如果权利人申请海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总担保的,海关启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开展调查认定,一经认定侵权,海关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涉嫌构成犯罪,则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进出口环节发现涉嫌侵权货物,除了通过海关维权,权利人还可以利用海关查扣的契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总之,以海关查发涉嫌侵权货物为触发点,相关侵权行为一经查实,侵权人不仅面临着海关行政处罚,还可能招致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一、海关行政法律责任案例简析
(一)案例情况
梅山海关查获关于侵犯某外资运动品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6月24日,梅山海关在对义乌市某公司申报出口的一批头套、帽子等货物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中有“NY图形商标”商标的帽子,权利人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海关依法扣留了相关侵权嫌疑货物,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帽子上使用了“NY图形商标”,与商标专用权人注册的“NY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专用权利人许可,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NY图形商标”商标的帽子并处罚款。
(以上内容来自:宁波海关官网,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0-06-09)
(二)案例评析
1.海关执法依据
2.简析
(1)这是一起典型的在进出口环节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海关采用的是依职权保护模式,执法程序如开篇所述,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查验时发现有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货物,遂向权利人发出《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权利人认为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后,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经海关调查,认定侵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
(2)海关对进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
3.提示
(1)权利人维权不当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若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需要承担因为不当维权给进出口收发货人造成的损失。这也提示权利人在向海关申请扣留货物时,需要谨慎确认货物商标专用权状况,以免引发合规风险。
(2)和解制度为权利人与进出口收发货人提供了第三种纠纷解决路径
和解制度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收发货人就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达成协议,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协议,要求海关解除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除认为涉嫌构成犯罪外,可以终止调查。”
此规定从制度上为当事双方提供了解决纠纷的第三种路径,也就是说,海关启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后,允许双方通过和解定纷止争。不过需要注意,适用和解制度是有前提的,即和解申请应当在海关调查期间、尚未作出行政决定前提出,而且不涉嫌构成犯罪。
二、民事法律责任案例简析
(一)案例情况
某外资公司、义乌某贸易公司商标专用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2019年12月21日,义乌某贸易公司向大榭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标注某外资公司品牌标识的皮带。经调查,大榭海关最终认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决定没收上述货物,并处罚款。
该外资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因维权而产生的仓储、运输、销毁费用、公证费、律师费等)。
法院关于侵权认定的论述为:原告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专用权至今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皮带,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带构成相同商品。被诉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该外资公司品牌标识,起到标示产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
(该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2020)浙0782民初18121号,网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cc2269a678149c98a42ad1900b18c0d)
(二)案例评析
1.焦点法规
2.简析
(1)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商标侵权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
(2)对于进出口环节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权利人除了在海关行政程序中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调查认定并对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货物并处罚款外,还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3)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人除了面临着海关行政处罚,“丢货又罚款”以外,还可能会有涉诉风险,进而承担民事责任。
3.提示
(1)权利人可以利用海关行政程序中获得的资料信息为司法程序提供支持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需要海关协助调取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证据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对于权利人来说,可以在行政程序中加强与海关的沟通,尽可能详细地了解侵权货物及进出口信息,留存好相关样品、文件和单据,以便为民事诉讼中的主张提供支持。在民事诉讼阶段,权利人则可以请求法院通过海关调取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等,从而更好地维权。
(2)报关公司未尽到对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合理审查义务的,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规定,报关公司在代理报关时应履行对进出口货物的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并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如报关公司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申报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不实,则可能构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帮助侵权,在划定侵权责任时,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明确给报关公司的报关行为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强化了其法定义务。
法条参考:
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收发货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海关要求申报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法律责任案例简析
(一)案例情况
张某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案件
2017年5月至6月间,张某杰在北京市海淀区以人民币706000元的总价格向他人销售标有慧与(HPE)、惠普慧与(HP)品牌标志的服务器平台、服务器内配置件硬盘、CPU及其他服务器配件。后上述物品在申报出关时被北京海关依法扣押。经查,上述物品中,有3台服务器平台、29块服务器内配置件硬盘、11颗CPU均系假冒HPE 、HEWLETT PACKARD ENTERRISE、HP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价格共计人民币577800元。张某杰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逮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相关犯罪事实后,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起获扣押在海关的涉案假冒商品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鉴于涉案假冒商品均已被起获扣押,张某杰此次犯罪系初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能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审查起诉阶段及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认自己的基本罪行,认罪认罚,且在家属协助下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获得对方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该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2020)京0108刑初1020号/(2020)京01刑终460号,网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2d0a183c6514b56adddaca8009b0021,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9ed95e2eeb24131a44baca8009ac913)
(二)案例评析
1.焦点法规
2.简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向法院提起公诉。
(2)进出口货物侵犯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的罪名,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责任除判处罚金外,还包括有期徒刑。
3.提示
对于确有犯罪事实的,在刑事侦查阶段及庭审中,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供认罪行,认罪认罚,配合公安和检查机关的侦查,积极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赔偿其经济损失,争取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从而从轻处罚。
笔记小结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把双刃剑,对于权利人是极为有利的维权机会,权利人可以通过海关程序高效地维护自身知识产权,阻断侵权货物流入国际或国内市场,还可以利用海关程序中掌握的资料信息为司法程序中的诉求提供有力支持。
2.对于进出口收发货人,则需要提高知识产权合规意识,及时防范和化解侵权风险,否则一旦被海关或法院认定为侵权,将面临着海关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关于收发货人在进出口环节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海关启动依职权保护后可能触发的法律责任,本期笔记通过3个案例进行了简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