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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非SDN中国军事综合体企业”清单(NS-CMIC List)及其影响

作者:邱梦赟 2021-06-17
一、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最新动态


美国时间2021年6月16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The U.S. Treasury Department’s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又称“OFAC”)发布最新“非SDN中国军事综合体企业”(Non-SDN Chinese Military-Industrial Complex Companies (NS-CMIC) List)的更新,将两家中国企业,分别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Aviation Industry Corporation of China, Ltd.,“中航工业”)以及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CNOOC LIMITED,“中海油”)列入该清单,且在该清单中,分别标注了“购买/出售的撤资日期”(Purchase/Sales For Divestment Date)。


二、什么是“非SDN-中国军事综合体企业”清单(NS-CMIC List)?


“非SDN-中国军事综合体企业”清单(Non-SDN Chinese Military-Industrial Complex Companies (NS-CMIC) List)首次于2021年6月3日提出,当时拜登政府将59家中国企业列入了该清单,且同时,发布了一项新的行政命令(即:《第14032号行政命令》)。


该“非SDN-中国军事综合体企业”清单则是这份《第14032号行政命令》的附件。


《第14032号行政命令》是针对此前于2020年11月12日发布的《第13959号行政命令》中对中国涉军企业的证券投资禁令,以进一步采取额外证券投资禁令措施。[1]


相较于此前OFAC发布的“非SDN中国涉军企业清单”,这份新的“非SDN-中国军事综合体企业”清单(Non-SDN Chinese Military-Industrial Complex Companies (NS-CMIC) List)将取代此前的OFAC“非SDN中国涉军企业清单”(Non-SDN Communist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 List)。


三、被列入“非SDN-中国军事综合体企业”清单(NS-CMIC List)的影响是什么?


(一) “非SDN-中国军事综合体企业”清单(NS-CMIC List)作为《第14032号行政命令》的附件,因此,被列入该清单的影响即为《第14032号行政命令》所列的禁止行为。


根据《第14032号行政命令》,美国总统拜登认为,需要采取更多措施来解决2020年11月12日《第13959号行政命令》中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解决为中国涉军公司提供资金的证券投资的威胁),包括中国军工综合体其参与军事情报和安全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中国军民融合下的武器和相关设备生产所构成的对美战略威胁。此外,拜登发现在中国境外使用中国监控技术,以及开发或使用中国监控技术来促进镇压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对美构成了不寻常和非同寻常的威胁,且这些威胁全部或大部分源自美国境外。


因此,为美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经济,拜登特此扩大《第13959号行政命令》中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的范围,以应对上述威胁。


(二)被列入“非SDN-中国军事综合体企业”清单(NS-CMIC List)的影响


根据《第14032号行政命令》第1节:

(a) 禁止美国人(a United States person)进行以下活动:购买或出售本命令附件中列出的、由财政部长与国务卿协商指定的,并且财政部长认为适当的任何主体的任何公开交易的证券、或任何公开交易的证券、或此类证券的公开交易的衍生品证券、或旨在为此类证券提供投资敞口的证券

(i) 在中国经济的国防及相关物资行业或监视技术行业将要经营或已经经营;或者

(ii) 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或被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在本节(a)(i)小节所述的任何行业中经营或经营过的主体,或列于本命令的附件或以其他方式被确定受本节(a)小节禁令约束的主体。


(b) 本节 (a) 款中的禁令应在以下情况下生效:

(i) 对于本命令附件中列出的任何实体,从2021年8月2日东部夏令时上午12:01起;

(ii) 对于本命令附件中未列出的任何实体,在本节(a)小节中被列入的日期之日起满60天的东部夏令时凌晨12:01起。


(c) 在本节 (a) 小节中描述的公开交易证券的购买或出售,若完全是为了实现美国人对此类证券的全部或部分撤资,则在下列日期前的行为是被允许的:

(i) 对于本命令附件中列出的任何主体,2022年6月3日东部夏令时间上午12:01;

(ii) 对于本命令附件中未列出的任何主体,在本节(a)小节中确定的日期后满365天的东部夏令时上午12:01。   


(d) 除法规或根据本命令可能发布的法规、命令、指令或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外,本节(a)小节中的禁令适用,且不论在本命令发布日期之前是否签订了任何合同或授予了任何许可或准许。


(三)是否可以规避上述禁令?


根据《第14032号行政命令》第2节,任何逃避或回避以逃避或回避为目的、导致违反或试图违反本命令中规定的任何禁令的交易都被禁止,且禁止任何共谋违反本命令中规定的任何禁令。


(四)上述禁令中所指的“实体”、“人”、“公开交易的证券”、“美国人”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第14032号行政命令》第3节,就本命令而言:

(a) “实体”一词是指合伙、协会、信托、合资企业、公司、集团、子集团或其他组织;

(b) “人”一词是指个人或实体;

(c) “公开交易的证券”一词包括任何“证券”,如《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3(a)(10)条中定义的,以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在证券交易所或通过通常称为“场外交易”的交易方法交易的任何货币计价;及

(d) “美国人”一词是指任何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根据美国法律或美国境内任何司法管辖区(包括外国分支机构)成立的实体,或美国境内的任何人


四、下一步涉美风险预判与律师建议


从OFAC最新动态,以及如笔者于之前发布的文章《分析美方对中国企业的管制趋势—解读拜登于2021年6月3日发布的投资禁令》所述,可以看出,美方针对中国军民融合项目的封锁将进一步加剧,且更为细节地针对了军民融合项目项下“提供商业服务、制造、生产或出口”的“军民融合贡献者”


综上,我们建议,若(1)相应涉及军民融合项目项下“提供商业服务、制造、生产或出口”的中国企业,尤其是大型国企、央企,且(2)若该等中国企业存在于境外任何司法管辖区在证券交易所或通过通常称为“场外交易”的方法,发行“公开交易的证券”的,则尽快梳理其发行的“公开交易的证券”持有者中涉及“美国人”(定义请见本文上述)的情况,做好相应的金融风险应对预案。


最后,鉴于美方目前出台了多份针对中国企业的涉军清单,我们制作了《三份美方涉军企业清单中,被列中国企业总表》,该总表中比较清楚地列出了哪些中国企业(以英文名称为准,中文名称为我们自己所查)分别被美方列入了哪种涉军清单。欢迎有关企业合规负责人联系笔者索取。


[1]见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presidential-actions/2021/06/03/executive-order-on-addressing-the-threat-from-securities-investments-that-finance-certain-companie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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