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新风向: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监管动态
作者:赵一帆 张子威 2024-08-22中国现代服务业正保持着多元化的高速增长态势。据近日有关媒体报道,中国拟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清零”,推动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而近期政府部门对于外资在新型现代服务业投资方面也陆续出台了多项新政策,包括有条件开放外资企业在电信领域申请资质(包括IDC、CDN、ISP、VPN等)、推动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医疗领域定点开放(干细胞等临床试验、外籍医生诊所、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试点(本外币一体化结算及资金池业务试点)、外资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养老单位、开办出境游旅行社等领域有限制开放,以及外资投资文娱领域(设立经营性演出场所,经营性演出中介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境外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权下放至各个市级有关部门等。
本文旨在从中国法律法规、自贸区政策等角度,提供外商在华投资现代服务业的最新监管动态。
一、现代服务业的外商投资监管
自2020年1月1日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中国对于外商投资的监管以《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为基本法律,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及负面清单准入”的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同内资企业一样,均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随着《外商投资法》五年过渡期已近期满,此前境外投资人熟悉的“三资”法律,即《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将很快退出历史舞台。
而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国家在试点城市及自贸区有限范围内对《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等相关法规进行调整,加大金融、医疗、旅游、电信等现代服务行业对外开放,准许外国投资者以法规明确的形式在开放的现代服务领域进行投资、设立机构或者开展活动。
二、 现代服务业试点城市开放政策
2015年5月21日北京成为全国首个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城市。2020年9月8日,基于北京三年试点的成功经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正式由“试点”升级为“示范区”。经过两次扩围,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均获批开展试点。开放领域包括部分通讯网络业务的外资准入、营业性教育机构准入、有条件的金融业务开放、特定领域医疗服务业及旅游服务业准入等领域。
2024年7月3日,北京市商务局印发了《北京市深化服务业扩大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实施方案》,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在电信领域外资企业申请资质(包括IDC、CDN、ISP 等)、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医疗领域开放(干细胞等临床试验、外籍医生诊所、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等方面进一步推进对外商投资更友好便利的措施。
自2024年7月11日起,国务院在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6个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落实服务业开放政策。从调整的具体内容来看,涵盖外资投资或从事非盈利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出境旅游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应用商店信息服务、为用户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社会调查业务的准入、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审批权等方面。具体调整内容总结如下:
序号 | 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 | 调整实施情况 |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 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允许在沈阳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以中外共同捐资方式,按相关规定举办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
2 | |||
允许外商在杭州市、广州市、成都市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 |||
3 |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允许在沈阳市、南京市、广州市、成都市设立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 |
4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 14.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 在沈阳市、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吸引海外电信运营商设立合资公司,为沈阳市、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 |
5 | 在沈阳市、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禁止外商投资领域)、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 ||
6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将外国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权下放至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 |
7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将外国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权下放至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 |
8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将举办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权下放至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 |
9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版)》 18.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 在广州市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
三、 自贸区服务业开放政策
除前述国务院特别规定外,中国的21个自贸区各自对某些现代服务业也采取了特殊的开放政策。鉴于深圳前海、海南自贸港和北京综合示范区在现代服务业开放方面比较有代表性,以此为例进行说明:
(一)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深圳前海为自贸区与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双区叠加之地,在现代金融、法律服务、信息服务、贸易物流,海洋经济、数字经济等服务业领域采取了一系列的开放政策。主要政策如下:
行业 | 具体措施 |
深化金融服务业开放创新 | (1)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及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及独资或合资法人金融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证券机构设立独资或合资法人金融机构。 (2) 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研发中心、数据中心、运营中心等,试点征信数据等金融数据深港跨境流动。 (3) 支持内地与香港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开展养老险、航运险、信用保险、机动车辆险及再保险等跨境保险业务。 (4) 允许香港私人银行、家族财富管理机构等在前海设立专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资产管理机构在前海设立合资理财公司,依法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 (5) 深化前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拓宽居民跨境投资渠道。 (6) 支持前海基金公司积极参与交易所买卖基金(ETF)互挂及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 (7) 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等业务,开展数字人民币跨境试点,探索跨境应用场景,打造深港数字金融平台。支持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探索期现货联动发展。 |
提升会展业和物流服务业发展能级 | (1) 打造国际高端专业消费市场:建设前海国际消费体验区、前海港货展示销售中心,试点境外旅客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实施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政策。 (2) 发展现代时尚产业:引进世界级时尚品牌和龙头企业,促进国际设计大师、时尚媒体等优质时尚资源集聚。支持数字内容原创研发,加快动漫游戏、短视频、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等发展。 |
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 | (1) 打造科技服务产业集群。与香港共建技术转移中心,促进技术贸易发展。探索深港检测认证业务互认,推进“湾区认证”,实行“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两地通行”。支持香港数码港等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创业项目孵化培育联动机制。鼓励科创企业互设总部和创新平台。 (2) 探索“区内注册、海内外经营”等新模式,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到海外设立创新平台。 (3) 制定新技术新产品目录清单,探索分类监管模式,探索建立“正面清单+事前备案”的管理机制,简化研发设备、样本样品(特殊物品除外)进出口手续。 |
加快高端航运服务集聚发展 | (1) 联动香港建设国际高端航运服务中心,拓展航运领域金融、法务、经纪等服务,鼓励国际航运企业、国际组织和功能性机构集聚。 (2) 推进海员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船员培训及专业评估,探索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籍船员到船籍港为深圳的船舶上任职。 (3) 高质量建设深圳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深圳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 (4)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籍船员在“中国前海”籍船舶任职。 (5) 支持“中国前海”籍中资国际船舶在符合相关政策情况下经营沿海航线业务。 (6) 试行对从境外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且拟在区内申请国际船舶登记的旧船舶,免办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 |
大力发展国际化专业化教育 | (1) 创新中外合作办学模式,探索部市联合审批,支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落地建设。 (2) 推动在前海新建港人子弟学校(班)、高端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大力引进优秀外籍教师。 (3) 深入开展与港澳职业技能等级互认。 |
提供高品质卫生健康服务 | (1)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前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建设高端民营医院和健康管理机构。 (2) 支持符合条件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以及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 (3) 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肿瘤免疫细胞、干细胞等前沿医疗技术研究。 (4) 探索开展手术、护理、检查、康复等医疗康复机器人的研究应用。 (5) 善临床治疗、疾病控制、科学研究的跨境协同机制,推进与香港公立医院在管理体制、医疗服务等领域合作。 (6) 探索利用“长者医疗券”资助香港居民使用更多医疗服务。 (7) 扩大香港病人跨境转诊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优化医疗转运车辆口岸通关模式,探索建立紧急医疗转运无障碍绿色通道。 |
促进文体旅游繁荣发展 | (1) 鼓励国内外博物馆合作策展,培育国际文化艺术活动品牌,支持港澳艺术院团、演艺学校及机构跨境演出。 (2) 培育市场化、专业化体育俱乐部,打造体育知识产权与赛事资源交易平台。加快重大体育设施建设,支持举办世界帆船对抗巡回赛总决赛等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 (3) 支持蛇口邮轮港增设国际旅客中转功能,推进深港国际邮轮港优势互补、客源互送、合作共享。 |
(二) 海南自贸港
海南自贸港将在2025年迎来封关运营。目前海南自贸港现代服务业对外开放政策聚焦于旅游、金融、商务服务等关键领域。现阶段海南自贸港现代服务业主要政策如下:
具体措施 | |
科技服务 | 支持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引入高质量市场调查咨询机构。 |
教育 | (1) 支持海南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对于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行部省联合审批,项目授权海南省自主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2) 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授权海南省审批设立。 (3) 支持符合条件的 境外企业或经济组织在海南注册经营性培训机构,引进一批国(境)外品牌培训机构。 |
医疗健康 | (1) 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支持台湾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院。支持外资合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 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 鼓励外商投资旅游业,参与商业性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投资旅游商品和设施。 (2) 支持中外企业在文化领域合资合作。优化营业性演出审批管理,为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来试点地区参加营业性演出提供便利。 |
消费 | (1) 吸引全球时尚高端消费品牌入驻,鼓励设立品牌代理总部或地区总部。 (2) 建立黄金珠宝、高级定制时装等时尚高端消费品发布、定制和展示交易中心。 |
游轮、游艇旅游 | (1) 鼓励吸引国际邮轮注册,发展国际邮轮和外国游客入境旅游业务。 (2) 支持开通环海南岛和跨国邮轮旅游航线。 (3) 放宽游艇旅游管制,简化入境手续,探索在海南省管辖海域对境外游艇实施游览水域负面清单管理。 |
发展医疗健康行业(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 (1) 精准对接国际知名医疗机构和医疗团队,引进和培育一批技术水平先进、市场号召力强的医疗机构。 (2) 引导境外医药企业在先行区设立售后服务中心。 (3) 推动先行区与世界知名医学院联合设立医学院校。 (4) 支持设立专业健康和养老保险机构,取消健康险、人身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5) 出台外籍医务人员、患者及陪同人员到先行区诊疗的入境、停留居留便利化政策措施。 (6) 在患者备案承诺基础上,有条件允许先行区医疗机构患者带合理自用量的进口药品离开先行区使用。 (7) 扩大境外进口保健食品、保健用医疗器材范围,有条件允许先行区进口使用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的特医食品等。 (8) 统筹研究先行区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关税及增值税减免支持政策。 |
文娱出版 | (1) 发展国际版权贸易,鼓励具有中国特色的影视、出版、演艺、动漫、游戏、软件等产业的版权输出。 (2) 研究探索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拍卖企业在国家南海文博产业园区从事文物拍卖业务。 (3) 允许外资在海南试点设立在本省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允许外资在海南省内经批准的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节目需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 (4) 允许旅游酒店经许可接收国家批准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 (5) 实施更加开放的会展业发展政策,允许境外组织机构在海南举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会展。 (6) 对接国际会展活动通行规则,引进顶级专业会展公司,高水平举办国际商品博览会、国际品牌博览会、国际电影节、国际时装周、国际音乐节等大型国际展览会和世界级节事活动。 (7) 放宽参赛运动船艇、飞行器、汽车摩托车的入境限制。 |
旅游业 | (1) 允许在海南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2) 基本实现外商投资旅游业在准入资格、投资占比、经营范围与国内市场主体一致。 (3) 支持国际大型旅游开发和运营主体以独资、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并购重组等方式落户海南。 |
(三) 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
如前文所述,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主要在金融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教育服务、健康医疗服务、科学技术服务、文娱服务、电信等方面推出政策吸引外资。北京综合示范区的主要政策如下:
行业 | 具体措施 |
金融服务 | (1) 支持社会资本在京设立并主导运营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支持外资投资机构参与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 (2) 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逐步放开公开市场投资范围限制。 (3) 支持外商独资企业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股权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请转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4) 优先在北京市允许跨国公司设立外商独资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在京财务公司获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买方信贷和延伸产业链金融业务。 (5) 支持更多外资银行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研究适时允许在京落地的外资银行稳妥开展国债期货交易。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参与境内黄金和白银期货交易。支持具有一定规模、运营稳健的在京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参与公开市场交易。允许外资银行获得人民银行黄金进口许可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资格。 (6) 研究允许新设或改制成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可以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 (7) 支持境外投资者依法合规参与绿色金融活动。 (8) 允许外资银行参与进出口通关缴税和关税保函业务。 (9) 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探索优化额度管理,提升资金池效能,推动北京地区符合相关工作要求的银行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业务。 |
互联网信息服务 | (1) 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 (2) 吸引海外电信运营商通过设立合资公司,为在京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
教育服务 | (1) 探索引进考试机构及理工类学科国际教材。 (2) 鼓励外商投资成人类教育培训机构,支持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推进一批职业教育国际合作示范项目。 |
健康医疗服务 | (1) 支持设立国际研究型医院或研发病床,加速医药研发成果孵化转化进程。 (2) 允许在京对符合条件的在国外研发的药品开展临床试验。 (3) 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4) 以医药企业为突破,加快推动医药健康外资企业数据合规出境,率先为外资医药企业申报数据出境开通绿色通道。 (5)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籍及港澳台医生在京开设诊所。 (6) 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干细胞等临床试验。支持干细胞与基因研发国际合作。促进在京港澳企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服务便利。 (7) 按照国家相关部署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进行扩大开放试点探索。 |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联动发展 | (1) 鼓励中外航空公司运营国际航线,允许外国航空公司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两场”运营。 (2) 支持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加大招商推介,吸引外资项目落地。 |
科学技术服务 | (1) 允许外资进入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行业。 (2) 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要求。 |
文娱服务 | (1) 允许外商在特定区域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 (2)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限制。 (3)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 |
外商投资 | (1)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相关资质要求。 (2) 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申请条件,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两亿美元,取消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要求。 (3)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有关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商投资绿色低碳发展项目予以奖励。 (4) 完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相关认定标准,鼓励外资企业在京设立并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
电信 | (1) 扩大电信业开放,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存储转发类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研究适时进一步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 (2) 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积极推动外资企业申请资质。 |
四、总结
随着国民消费能力的提升中国正在成为全球最大的现代服务业市场,而拥有全球领先服务经验和国际化管理体系的外国企业在中国拥有更多投资机遇。新试点规定的实施为文化、旅游、医疗和电信等外资企业提供了进入中国市场的途径。近期中国政府可能会进一步采取更多措施推进外商在华投资,可以继续密切关注《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及开放政策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