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党建工作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全球网络 > 上海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论数字化时代下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路径

论数字化时代下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路径

作者:贾丽丽 2023-12-18
[摘要]本文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产生和发展入手,进行了相关实践领域的立法、法律适用、具体规则方面的分析,旨在总结问题、寻找突破、有力推进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完善进程。

摘  要:随着“数字化”手段的全方位应用,法律行业也开始了相关工作“数字化”的探索。在破产法领域内,人民法院不仅稳步推进着“破产审判数字化”的进程,更是通过频繁出台地方性法律规范的手段促进破产主体将破产拍卖与数字化有机结合起来,“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应运而生。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利用了信息化手段、减少了拍卖环节,提高了流程公开度、扩大了拍品受众范围,最终实现了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在实践中也日渐成为最主流的财产变现方式。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发展也因此助推破产财产处置更加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然而,破产财产处置规则欠缺,管理人往往参考或借鉴执行财产的司法拍卖规则来处理破产财产,而破产财产与执行财产的处置无论从性质、处置主体及保护的法益、对象上都有很大区别,因此探索并搭建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任重道远。本文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产生和发展入手,进行了相关实践领域的立法、法律适用、具体规则方面的分析,旨在总结问题、寻找突破、有力推进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完善进程。


关键词: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现状;制度缺失;规则创新


一、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现状管窥


(一)立法制度现状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缘起于司法拍卖,后者始于1991年开始的委托拍卖,再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首次提出的的网络拍卖。2012年后,破产财产拍卖历经了从司法拍卖中借用法院执行平台处置到如今的管理人独立发拍阶段,具体发展历程及重要时间节点如下图所示:


image.png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可以寻得,《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进行,只有债权人会议对变价方式另有决议的除外;以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七条提出“要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积极引导以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益”,但以上内容均属原则性法律规定,除此之外,破产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再无具体规则对有关问题加以指引。


面对破产拍卖领域制度层面顶层设计的缺失,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为更好的解决问题,结合破产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积极发挥能动性,陆续出台了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规定。


image.png


在上述各项规定及其它辅助性政策的引导下,破产财产拍卖的数字化发展进程有了显著加速,收获了良好的实践成果。但必须指出,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均限于各地方,当超出规定适用的地域范围后,问题可能仍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不过,不得不说,当破产财产拍卖经过“数字化”包装登上互联网舞台时,许多相关主体感到眼前一亮。这代表局限于小部分群体中的传统拍卖困境有望得到突破。“系统更新”后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使传统模式也获取了更高的关注度、更多的潜在竞拍人,而这些都是由“数字化”所天然具有的特点所赋予。得益于此进而有所发展的破产财产拍卖只有更好的将其利用,才能让拍卖的效率更进一步的提高、成果更进一步得到保障。


2015年,在(2015)温瑞破字第9号东沿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瑞安市人民法院大胆尝试,批准了管理人利用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的申请,最终破产财产以高达135%的溢价率成交,取得良好成效。有鉴于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适时出台了《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简称“温州法院纪要”),率先提出利用网络拍卖处置破产财产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对适用网络拍卖的破产财产范围、网拍流程等进行规范,有力地推进了破产审判工作[1]。与此同时,企业破产行业内的专业人士,特别是管理人也对这一现象提起了重视,当网络和破产财产拍卖结合起来时,互联网的高效性和广泛性或许会给破产拍卖提供新的可能。


(二)司法实务现状


1.法律适用方面。在管理人独立发拍模式下,目前无统一的司法拍卖规则制度,大多模式参考执行财产处置模式。


(1)实践中,很多管理人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则实施拍卖。因此很多管理人在竞买公告中直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如2022年10月31日浙江华豹家私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布的《(破)浙江华豹家私制造公司位于十里牌的房地产、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中,管理人载明:“本《竞买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又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关于东莞市广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莞市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300万股(第一次拍卖)的公告》第十三条,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2)但也有的管理人认为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司法解释。如绍兴曙光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2月14日发布的拍卖公告第十三条载明,“本次拍卖系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处置而使用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故不同于司法拍卖,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司法解释,鉴于网拍平台系统自身设定等原因,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2.网络拍卖规则均适用“出价逐升式拍卖”规则。目前我国网络拍卖规则均适用的是“出价逐升式拍卖”规则。除上述笔者引用的拍卖公告外,笔者从近期拍卖公告中节选的如2022年11月2日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资产》发布的拍卖公告中第四条拍卖方式载明的:“本次拍卖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对竞拍人数不设限制,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两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内如有竞买人出价,自该出价时点自动顺延5分钟。”


又如2022年10月17日江苏石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江苏石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季市镇石榴村非住宅房地产机器设备》发布的拍卖公告第七条中载明:“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3.评估定价机制方面。鉴于破产财产的特殊性,目前有的管理人会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拍卖依据。如上述浙江华豹家私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布的《(破)浙江华豹家私制造公司位于十里牌的房地产、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拍卖公告中相关附件评估明细表载明了拍卖财产的评估情况;又如江苏石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江苏石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季市镇石榴村非住宅房地产机器设备》发布的拍卖公告中附件亦载明资产评估明细报告书。


有的管理人基于成本、效率或其他考虑,不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如2021年3月9日安阳县水冶镇供销合作社管理人发布的拍卖公告中第二点直接载明起拍价格;又如2021年3月18日,晋煤冀州银海化肥有限责任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布的拍卖公告第一点中也同样直接载明起拍价格。实务中不采用评估手段的,管理人通常会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以及日常经验等提出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审议,也有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起拍价。


4.资产包组合的现状。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是财产变现永恒的追求目标,因此,当零散处置收效甚微时,整体处置的变现方法通常被赋予更高的期待。而“资产包组合”就是整体处置方案中最常见的选择。在重整程序未能拯救困境企业的情况下,选择维持企业经营的同时,把资产、人员、知识产权等整体出售,借助1+1>2的资产协同效应,使破产财产售价最大化,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思维进路。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6十大破产典型案例中,北京利达海洋馆生物有限公司破产案的财产变价方案即体现了这一方法的运用。2013年10月30日,北京高院裁定宣告利达公司破产。基于对利达公司下属的北京海洋馆经营事业进行拯救的目的,北京高院指导管理人采取在企业持续经营的状态下,将利达公司的全部财产、业务、正在履行的合同等整体打包,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变价处置。该变价方案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中获全票通过。经过公开拍卖,北京信沃达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整体承接了利达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接后,北京海洋馆名称不变。拍卖价款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职工债权、税收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37.60%,307名企业职工全部得到了安置。在破产财产分配工作全部完结后,2014年12月19日,北京高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利达公司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予以注销[2]。


再如江苏捷程机动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破)江苏捷程机动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整体打包拍卖的竞买公告中载明:“本次拍卖的江苏捷程机动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位于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富士康路1135号,主要包括未登记房产及装修附着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无形资产等,拍卖标的:江苏捷程机动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未登记房产及装修附着物、机器设备及办公设备、无形资产。(整体拍卖,按现状交付,由竞买人自行拆除、装运,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苏州市安嘉禾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苏州)安嘉禾【2022】PC002号”及资产评估报告“安嘉禾资评报字【2022】第004号”)”


可见,破产财产拍卖中的资产打包方式已备受关注并得到鼓励。但如何将打包方式优化、如何在合理合法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仍然需要讨论。


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的现实困境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来源于执行拍卖,而破产财产拍卖的性质为“概括执行”,而执行财产拍卖为“个别执行”。因此执行财产的拍卖方式、规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破产财产拍卖。


(一)制度缺失


除前述规范文件以外,实践中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大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简称“拍卖变卖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为主要依据来执行和规制破产网络拍卖。但笔者认为,网络司法拍卖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应当分别属于不同的网络拍卖类型,后者不应受到《拍卖变卖规定》及《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的限制。


首先,司法拍卖的性质仍然属于广义的财产执行行为,其操作模式虽然具备私行为的特点,但其本质上仍然是具有公权力性质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强制执行行为,行为主体是人民法院,行为对象是特定当事人的财产,行为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背附国家强制力。因此,司法拍卖行为并受财产权利人意志的控制,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变现,并以此保障申请执行人实现权利。也正是因此, 拍卖人与竞拍人并不受合同法调整,因拍卖主体的不当行为导致竞买人利益受损的,竞拍人无法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只能申请国家赔偿[3]。

反观破产财产拍卖,其在性质上属于针对债务人财产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处分的行为。无论是传统拍卖方式或是网络拍卖方式,实际上都是具有私法性质的法律行为,行为主体是债务人或管理人,行为对象的债务人财产,行为依据是债权人会议或其他有权机关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形成决策后发生效力的财产变价方案。因此,破产拍卖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而且破产拍卖的主体为管理人,管理人与竞拍人成立合同关系,因管理人不当行为导致竞拍人利益受损的,竞拍人可以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4]。


综上可见,破产财产拍卖与数字化的结合虽然已经日益密切,但作为一种新型破产财产处置途径,从制度层面来看,其合法性和规范性仍然有待完善。笔者认为,在数字化处理方式的认可度和必要性日益增加的当下,我们迫切需要一部具有统领性、引导性规范性文件,为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定性,为全国范围内的相关行为提供统一的标准及程序要求。


(二)操作失范


1.现有的破产财产拍卖规则引发的难题


(1)拍卖规则导致的处置效率低下。在现有破产财产拍卖规则下,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有保留价的增加拍卖规则,受保留价过高的影响,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司法拍卖的程序限制,流拍后会降低下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即使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于拍卖物的评估价值准确、上架起拍价格合理,一些有需求的竞买人也会在前期拍卖过程中持观望的态度,以期未来以更低廉价格拍得竞品,使得网络司法拍卖多次流拍,再次拍卖时,需要重新提前公布拍卖公告,拍卖周期被拉长,法院、管理人、债权债务人的时间成本增加,拖慢了处置效率,降低了破产案件的办理效率。


(2)评估定价机制未发挥应有之义。实践中,虽现有相关规范文件中最终确定起拍价格的有权主体系债权人会议,但管理人系参考处置价的提出的。而管理人定价方式主要有委托评估、管理人询价或估价几种方式,其中对于价值稍大的资产,管理人多数会参考执行财产的司法拍卖程序,也会事先选择评估机构,对拟出让财产进行评估,以此为标准确定起拍价,但评估必然产生费用,且往往较高。节约网络拍卖成本也是管理人考虑的因素之一,如某地法院在 2014—2015 年间对 373 件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额为 170677 万元,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高达 682 万余元②。这些费用最终都要从拍卖价款中抵扣,如在破产程序中会作为破产费用。关键是,在花费如此高昂的评估费后,成交价格往往会跟评估价格严重偏离,特别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拍品的价值最终是由市场来验证的,评估机制并未能发挥特别大的价值,反而由于评估费用的产生无形中降低了债权人的实际清偿率。


特别是一些生产型的企业,如租赁的厂房,会产生租赁成本。而实践中大多数管理人在处置生产设备或库存商品时,会选择以评估值为起拍价,而市场价值又往往低于评估值,如此经过多轮降价,势必不仅拖冗了处置效率,租赁成本作为共益债,亦会稀释债权人的清偿率。


(3)成交率降低。如上所述,基于现有破产财产拍卖规则,有些管理人为了提高效率,会采用较低的价格作为起拍价,但随之而来的是,保证金会随着起拍价的降低而降低。如此,在拍卖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有些竞拍者会因一时冲动或因摘牌后的违约成本低下,出现拍得后不支付尾款的情形,这样一来,破产财产实际上并没有被有效处置,出现了流拍的情形,若再次拍卖,一般也只能在前一次流拍的价格上再次降价,这样周而复始,有可能会再次流拍或成交价格严重低于首次成交价格。实际上,从买受人心理角度讲,这是一种正常的心理预期,因为买受人会认为拍品之所以流拍,很可能会因为拍品固有瑕疵或权利瑕疵导致,使得自己摘牌时亦会小心翼翼。无形中不仅影响成交率,而且也影响了成交价格。


2.资产包组合的合理性问题。除前述案例外,资产包的组合过程并不完全由人民法院监督控制,管理人往往有更大的自主权。而债务人往往分属于不同行业,管理人的实务经验也未必能支持其组合出最符合市场需求的资产包。此时,管理人的信息不对称将有可能使资产包的最终组合方案偏离市场期望,进而降低处置成功率、导致流拍;更有甚者,会出现潜在竞买人利用破产财产拍卖这一契机与管理人达成默契,使管理人为成功处置破产财产而针对个别竞买人制定资产包,而在此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另外,实践中经常面临的情况是,如在生产性企业中,有证厂房与无证厂房混同,房产与土地权属不统一,资产体量过大、难以分割,生产性设备、库存、配件种类繁杂等情形,摆在管理人面前的问题即是如何合理组成资产包,而破产财产资产包组成是否合理对处置价值有重大影响。


广西有色金属集团破产清算案中,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提出将7家有色集团下属公司的股权与集团对这些子公司的债权捆绑,一并以挂牌转让方式变价。管理人认为捆绑拍卖的方案,是基于下属子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如果即刻追索债权,下属公司将难以为继,甚至走向破产,不利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债权人认为股权与债权一起拍卖,相当于变相的债转股,相当于放弃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有失公平。还有债权人认为相近资产是否需要捆绑拍卖,以及部分债权是应打包拍卖还是由管理人追偿有争议,最终导致变价方案被亮红牌。[5]

当前,尚未建立资产包组成方案,资产包的组成始终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三)纠纷难免


笔者通过检索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相关纠纷案例发现,近年来,有很多买受人在缴纳保证金后,不缴纳尾款,即悔拍的案例呈上升趋势。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来是因为网络拍卖日趋成熟,基数大了,难免会产生争议。二来可能是因为保证金过低,在逐利且存在竞争对手势在必得的心理态势下,有很多买受人在竞价时并非冷静。因此导致了这方面案例的增多。如重庆市涪陵石沱页岩砖厂与宫海波,任奎宝拍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渝0102民初2444号】,管理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向悔拍人提起诉讼,虽然法院均支持了破产企业的诉讼请求,但实际上拖冗了拍卖效率。再如邢国新、南通九百装饰门窗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苏民申4514号】,同样的,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破产企业的诉讼请求,但实际上不仅拖冗了破产程序,也为破产企业增加了诉累。


三、域外拍卖模式的借鉴


(一)拍卖增降价规则


1.介绍 。目前主要有增价、减价拍卖两种方式:(1)英式拍卖:也叫“出价逐升式拍卖”,是目前最流行的网上拍卖方式。出价由低开始,一个比前一个要高,出价最高即最后一个竞买人,将以其所出的价格获得该商品,这种方式的拍卖,竞买人有时会过于兴奋陷入竞价游戏,以高出预估价的情况拍下。(2)荷兰式拍卖:和英式拍卖相反的拍卖方式,也叫“出价逐降式拍卖”,先由给出一个潜在的最高价,然后价格不断下降,直到有人接受价格。


2.思考。域外成熟的拍卖模式,有其固有的优势,如荷兰式拍卖,与传统的“出价逐升式拍卖”模式反向而行,采取“出价逐降式拍卖”的拍卖规则,以潜在的最高价不断下降,只要有需求方,在不设置价格下限的情况下,需求方必然会在到达心理价位时出价竞拍,避免出现常见的“出价逐升式拍卖”模式下起拍价无人问津而导致流拍的尴尬局面。


根据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实务现状,笔者认为以目前传统网络司法拍卖为主,借鉴荷兰式拍卖,对于市场需求度不高、流通性差或多次流拍的破产财产,采取“出价逐降式拍卖”,以潜在的最高价起拍,价格逐渐下移,以期有人拍得竞品,此种情况下,即使成交价低于市场价值,但只要有人成交,则该破产财产就不会沦落为无效资产,有利于资源的整合利用,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况且,最大程度上提升了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二)假马规则


1.介绍。《美国破产法典》第363条出售和假马竞标规则(staking horse bid)设定了投资人招募机制。采用“假马竞标”方式,具体是指,债务人在重整程序启动后确定具有购买出售财产意愿的收购方作为“假马”,对出售财产确定出价,同时通过契约约定“假马”的权利,以吸引潜在的收购方竞价购买该财产,便于债务人在多个竞标人之间确定最终的中标人。如果最终中标的并非“假马”,则给予保护与补偿:成本补偿、分手费补偿、协商投标程序、排他性竞价权。


上述国外相关法律规定中提到术语“假马”,该名词最初来源于猎人在跟踪猎物时使用真马或者道具马为自己作掩护,用以接近猎物。在破产法语境下,“假马”指与债务人达成投资协议的潜在投标人(假马投资人),并且双方签订的协议构成拍卖资产或招标过程的部分,从而引出出价更高的竞标人,为债权人带来更大的回报。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假马”的存在意义是吸引“真马”出现。假马竞价人在开展独立尽职调查后,会与债务人磋商交易价格,并且提交一份初始报价作为竞标基准价,该基准价将向市场披露,从而推动资产的拍卖[6]。


2.思考。假马竞买人的出现为破产拍卖各方利益主体提供了保障,引入“假马”使破产拍卖“志在必得”,只要各方自愿通过协议确定以上事项,债务人的资金回流就有了保障,而假马竞买人也能以心仪的价格取得拍品。假马的出现为破产财产的成功处置提供了兜底的保障,有效防止流拍发生。同时,由于假马的来源系不特定的市场主体,其对于破产财产的竞拍意愿和价值预判极大程度代表了市场的需求。这就使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与市场之间建立了有机关联,让破产财产拍卖事项更加的“市场化”。


四、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突围路径


(一)规则层面:设置科学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


目前除了笔者在前文表格中列示的关于地方性破产财产网拍的相关法律规定,尚缺乏全国性网拍规范及规则。而随着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在各地不断建立试点,相关从业人员和各方利益主体不仅没有发出反对或抵制的声音,甚至贡献了日益提高的参与度和活跃度。由此可见,破产网络拍卖已经成为了一种能够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处置方式,赢得了业内人士的认可,也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点赞[7]。因此,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顺势而为,在广泛征集问题、握准痛点的基础上,在法律依据和配套制度上予以完善,出台破产网络拍卖的实施细则,统一基本的操作原则与规范。为管理人履职提供必要的操作指引与制度保障,优化行业环境、提升处置效率。


1.创新网络拍卖模式及竞价规则。目前我国现有的破产财产拍卖模式主要由英式拍卖规则演变而来,在此基础上可引进荷兰式拍卖模式,针对适当破产财产,采取以高价格为起拍价,“出价逐渐降低式”的拍卖方式,设定逐次降低的标准单位和时间频率,无下限的逐次有规律的降低价格,直到有买者竞拍成功。也可以设定最低拍卖成交价,若达到此价格,依然无人竞拍,则此次拍卖流拍。


或者在现有拍卖模式的基础上有效嫁接荷兰式拍卖模式,比如设定好起拍价,在拍卖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将自动延迟5分钟,直至成交为止。此时由于在“出价逐升式拍卖”模式下顺利拍卖成交,则无需进入“出价逐降式拍卖”模式。如设定的起拍价无人成交的,则自动转入”出价逐降式拍卖”模式。在转入“出价逐降式拍卖”模式后,有人出价的,那么在该价格基础上回归“出价逐升式拍卖”模式。即以此价格作为基础价保留一天,在保留日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将自动延迟5分钟,直至成交为止。为便于笔者理解,示意图如下:


image.png


此种模式下,管理人无须发布多次公告,节省了公告时间,精简了冗长的拍卖程序,可以有效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2.创新竞买人参与模式,积极引入“假马”。我国立法中也可以借鉴国外法条,科学设定投资人或买受人招募机制使“假马”竞买人合法化,并使得管理人能够基于此,充分了解市场、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包,使资产包更加符合市场需求,降低管理人的履职风险,也更能保障各方利益。


(1)提高成交率。假马竞标规则可以有效解决前述提到的管理人为提高破产资产处置效率,在较低起拍价情形下,买受人因一时冲动或因摘牌后的违约成本低下,拍得后不支付尾款导致的流拍情形。因为,管理人完全可以假马竞标人提供的意向价格作为起拍价,避免了流拍情形。


(2)提升财产价值实现及资产处置效率。除此以外,基于假马的尽职调查及意向买受价格,会吸引越来越多的“真马”前来考察包内资产,在这一考察的过程中,将会产生更多的潜在竞买人,随着竞买人基数的扩大,成交率也随之提高。而且拍卖成交价格只可能等于或高于起拍价,无形中最大化了资产价值的实现。如此即提高了资产处置效率,同时提高了成交率,还会提高成交价格。


(3)助于合理设定资产包。处置方式和资产包的组成是相辅相成的。在资产结构复杂、体量庞大的情况下,资产包组成和拆分是否合理显得尤为重要。如前所述,假马竞买人系市场培育出的不特定主体。针对其来源进行研究后,管理人能够更大程度的锁定相关市场、深入市场情况,更能够引入资产包组成的合理性评估机制。在此基础上再行拣选并配置出的资产包,将会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市场需求,更加容易收到“真马”的关注。

有了“假马”,不仅有助于帮助债务人找寻投资人,同时,有助于管理人科学合理的设定资产包。因为在假马规则下,假马竞标人在开展过独立的尽职调查之后,与债务人商谈包括必要的陈述和保证在内的资产出售事宜,通过该种方式解决了管理人并非行业专家而设置的资产包不合理的问题。为了避免资产包的组合依市场需求而非单单投资人需求,因此可允许更优的投资人更改资产包的组合。因此,对于大型的生产性企业的资产包进行处置时,在资产包的组合上,存有争议时。建议管理人可以对通过公开方式遴选“假马竞标人”。从而平衡各方利益诉求,避免管理人履职风险,更为了最大化债权人等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最大化。


(二)操作层面:优化路径


1.探索新的起拍价确定方式。基于效率提升和成本节约的双重考虑,特别是在清算程序下,笔者认为,起拍价的确定应将评估方式作为兜底解决方式而非优选方式。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具有非常大的参考价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规定,基本上确立了当事人协商为主,人民法院自主定价以及委托评估为补充的起拍价确定方法。申言之,在确定起拍价时,可根据申请由当事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由人民法院直接按照相关标准确定保留价(起拍价) ; 前两者均不奏效时,则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委托商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笔者认为,江苏省的这套规则前瞻性强,理念先进,兼顾了各方利益,代表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未来发展趋势,值得推广。为推动合意的形成,管理人可以通过询价方式为债权人会议提供起拍价定价参考,询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指导价、政府价格统计、二手市场价格、大型电商提供的大数据统计结果等。


2.破产财产处置把握债权人会议自治原则。破产财产处置中,起拍价、保证金、增加幅度、拍卖次数、降价幅度、保留价不应受《网拍规定》的限制,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的次数不应受执行财产“两拍一变卖”规定的限制。如关于起拍价的确定,可由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上阐述破产财产相关情况,由全体债权人共同商定基础拍卖价格或者管理人询价后给出价格范围,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后,管理人即可执行。


3.提升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平台的创新服务机制,满足管理人需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确定的名单库中共有七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分别是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拍网、北京产权交易所和工商融e购。也就是说,网络司法拍卖目前仅在上述七家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应的网拍平台上进行。如要实现以上拍卖规则,现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具备系统开放性、技术先进性和持续发展性,更能顺应网络司法拍卖发展需求及时提升扩展服务。 


(1)拓展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平台。监管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可以尝试将创新能力设置为考核因素,倒逼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断提升平台研发能力,以满足管理人需求,为破产财产处置的信息化建设贡献力量。


(2)鼓励新平台突围,完善平台遴选机制。鉴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对于网络平台有极大的依赖性,因此,为其建立严格的遴选制度尤为重要。这不仅出于交易安全角度的考量,更是为了将道德风险的发生提前遏制。现阶段,大部分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都局限于淘宝网、京东网[8],虽然此二平台功能已趋于完善,但过大的权利垄断在仅有的少数平台上,仍存在着较大风险,平台存在着收取高额费用、高“分成”的可能,使已经陷入困境的债务人雪上加霜。因此,为加大公允程度,建议在细则中规定遴选的平台,如将平台信息载于具有公信力的主流媒体(报纸、官方公众号)、全国企业重整信息网,并将费用、程序、优势等平台信息公示化,使平台间的竞争透明,给参与主体更大的选择空间,反向促进各平台的优化提升。


(三)监管层面:明确参与者职责,强化各方监管


在讨论拍卖平台现状的过程中我们得知,由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各自大相径庭,破产法院、管理人、平台运营主体等各参与方的职责也相对混乱,模式的不同甚至都会使得天平更请倾向于法院的监管权限还是管理人的利益要求。这当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即是相关规定并没有为各主体设置清晰的规则、划分职权的界限。但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作为一个整体已经日益走上正轨,这一现状使参与方职责清晰化成了迫在眉睫的需求。因此,笔者建议,在规则细化过程中,明确参与主体的角色并列示职权和责任,例如:管理人查明职责的范围(财产权属、权利负担、占有现状)、管理人制作并发布公告的时间和平台要求、管理人对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保障(提前通知、未尽职后果);破产法院审查批准事项的范围(平台申请、管理人程序申请及理由)、破产法院对拍卖流程的全监控及罚责与执行;网络拍卖平台的数据保护措施、安全保密措施(支付系统、拍卖信息、竞拍人信息的保密)、竞拍程序的平等化措施(不设置竞拍阻碍、不监视参与主体的操作)及措施执行瑕疵的后果。在此指引下,各方的履职行为“有法可依”,问责也“有据可查”。


此外,对于破产法院和债委会的监管职能,也建议在细则中加以明确。如上所述,随着管理人职能得到强化,法院逐渐自然的“退居二线”,使得理应实现的监督职权名存实亡;而债委会基于与管理人的“亲密关系”,其监督功效更不必说。基于此,应健全监督主体,合理分配监督权。针对破产法院,可着眼于与司法机关“审判数字化”的工作进程相结合。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除紧锣密鼓的制定前述网络拍卖细则之外,同时还在尝试将破产案件审判的全流程数字化。随着技术手段越来越成熟以及疫情之下审判效率的直线下降,越来越多的破产法院将数字化手段运用起来,因此,监管职能的履行也可以同步线上化。例如,在管理人规划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每一个环节都为法院设置“审批”或“知悉”流程,确保各节点得到披露;而竞拍结束后成交结果之上为法院设置“通过”流程,确保竞价依法进行。针对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因此,则建议债权人委员会加强实质性审查,在拍卖过程中派员同步跟进,确保流程无疏漏。


结  语


纵使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尚存在着诸多问题,但从其产生和发展的进程来看,现有的状态也确可属于卓见成效。由于法律规定固有的滞后性,我们也应该客观的看待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在法律规范方面的欠缺。同时,我们更应当着眼于流程执行的优化、实务问题的总结,基于此,在制度层面才能有效“止痛”,切实解决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弊病,进而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使各主体通过后续的拍卖实践提升破产财产拍卖的效能。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不仅是单纯的“财产处置行为”,更是特殊企业主体在极端情况下得到“善终”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致力于优化这一行为,更致力于优化市场经济的各参与主体和经济结构,尽可能让企业实现“风风光光的出现,体体面面的退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破产案件爆炸性增长,每年保持超过50%的增速,且在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肆虐下,破产案件更是急剧增加。在此宏观背景下,亟待探索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规则的科学设置,推动破产财产处置的相关立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定价机制、丰富破产财产拍卖方式、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率,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参考文献

1、崔学敏,肖庆伟,杜海娇:《“互联网+”背景下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探析》,载《吉林金融研究》2018年第10期。

2、薛恒:《“互联网+”背景下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探析》,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

3、借鉴曾传辉律师关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公益培训讲座。

4、黄忠顺:《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深度透析》,载《法治研究》2022年第2期。

5、作者不详:《实务 | 破产程序中的资产处置方式——整体打包》,载微信公众号“企业重组服务”,2017年1月20日。

6、柳长浩:《我国破产信息化制度研究》,载《山东社会科学》2021年第7期。

7、栗视点:《罕见!开发商破产公开招募“假马投资人”》,载微信公众号“不良资产头条”,2022年9月28日。

8、王安琪:《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9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