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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全球网络 > 上海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税务争议,要不要请律师?——大数据下2017年度全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实证分析(三)

税务争议,要不要请律师?——大数据下2017年度全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实证分析(三)

 2018-06-25
[摘要]2017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共356件,相应税务行政裁判文书共550份[1],其中有169个案件只经过一审,187个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13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本文将以案件(非裁判文书)作为分析对象,聚焦税企争议各方是否聘请律师以及聘请律师对各方胜诉有何影响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2017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共356件,相应税务行政裁判文书共550份[1],其中有169个案件只经过一审,187个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13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本文将以案件(非裁判文书)作为分析对象,聚焦税企争议各方是否聘请律师以及聘请律师对各方胜诉有何影响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一、纳税人聘请律师的情况


(一)关于纳税人代理人身份的频率分析


频率表1:纳税人代理人身份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非律师

133

37.5

37.5

37.5

律师

222

62.5

62.5

100.0

合计

355

100.0

100.0



从《频率表1》可知,纳税人聘请律师的案件数量占比为62.5%,纳税人不聘请律师(含代理人为非律师的,下同)的案件数量占比为37.5%。前者明显高于后者,说明纳税人更倾向于不聘请律师作为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相对于2016年度纳税人聘请律师的案件数量占比43.2%而言,2017年度纳税人聘请律师的案件数量占比上升了19.3个百分点;相对于2016年度纳税人不聘请律师的案件数量占比56.8%而言,2017年度纳税人不聘请律师的案件数量占比下降了19.3个百分点。这说明纳税人越来越重视律师代理人在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愿意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


(二)关于纳税人类型与纳税人代理人身份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1:纳税人类型* 纳税人代理人身份 交叉制表

 

纳税人代理人身份

合计

非律师

律师

纳税人类型

个人

计数

80

109

189

纳税人类型 中的 %

42.3%

57.7%

100.0%

企业

计数

53

113

166

纳税人类型 中的 %

31.9%

68.1%

100.0%

合计

计数

133

222

355

纳税人类型 中的 %

37.5%

62.5%

100.0%


从《交叉表1》可知,纳税人为个人的案件中,聘请律师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57.7%,不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42.3%。前者显著高于后者,说明个人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纳税人为企业的案件中,聘请律师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68.1%,不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31.9%。前者明显高于后者,说明企业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


相对于2016年度个人纳税人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34.7%而言,2017年度个人纳税人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上升了23个百分点;相对于2016年度企业纳税人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51.2%而言,2017年度企业纳税人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上升了16.9个百分点。可见,个人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占比上升更多。


(三)关于纳税人类型、纳税人代理人身份和案件审级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2:审级* 纳税人代理人身份* 纳税人类型 交叉制表

纳税人类型

纳税人代理人身份

合计

非律师

律师

个人

审级

二审

计数

34

53

87

审级 中的 %

39.1%

60.9%

100.0%

一审

计数

43

53

96

审级 中的 %

44.8%

55.2%

100.0%

再审

计数

3

3

6

审级 中的 %

50.0%

50.0%

100.0%

合计

计数

80

109

189

审级 中的 %

42.3%

57.7%

100.0%

企业

审级

二审

计数

18

68

86

审级 中的 %

20.9%

79.1%

100.0%

一审

计数

33

40

73

审级 中的 %

45.2%

54.8%

100.0%

再审

计数

2

5

7

审级 中的 %

28.6%

71.4%

100.0%

合计

计数

53

113

166

审级 中的 %

31.9%

68.1%

100.0%

合计

审级

二审

计数

52

121

173

审级 中的 %

30.1%

69.9%

100.0%

一审

计数

76

93

169

审级 中的 %

45.0%

55.0%

100.0%

再审

计数

5

8

13

审级 中的 %

38.5%

61.5%

100.0%

合计

计数

133

222

355

审级 中的 %

37.5%

62.5%

100.0%


从《交叉表2》可知,个人纳税人在一审案件中,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55.2%,相对于2016年度上升了14.9个百分点;在二审案件中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60.9%,相对于2016年度上升了33.2个百分点;在再审案件中聘请律师为代理的案件数量占比为50.0%。企业纳税人在一审案件中,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54.8%,相对于2016年度上升了12.1个百分点;在二审案件中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79.1%,相对于2016年度上升了9.7个百分点;在再审案件中聘请律师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71.4%。


二、税务机关聘请律师的情况


(一)关于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的频率分析


频率表2:纳税人代理人身份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非律师

133

37.5

37.5

37.5

律师

222

62.5

62.5

100.0

合计

355

100.0

100.0



从上《频率表2》可知,税务机关聘请律师的案件数量占比为62.5%,税务机关不聘请律师的案件数量占比为37.5%。前者高于后者,说明税务机关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作为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相对于2016年度税务机关聘请律师的案件数量占比56.3%而言,2017年度上升了6.2个百分点。


(二)关于税务机关隶属类型与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3: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交叉制表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合计

非律师

律师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地税系统

计数

103

97

200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中的 %

51.5%

48.5%

100.0%

国税系统

计数

65

90

155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中的 %

41.9%

58.1%

100.0%

合计

计数

168

187

355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中的 %

47.3%

52.7%

100.0%


从上《交叉表3》可知,地税系统税务机关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48.5%,不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51.5%。这说明地税系统税务机关更倾向于不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国税系统税务机关聘请律师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58.1%,不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41.9%。这说明国税系统税务机关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


相对于2016年度地税系统税务机关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占比59.5%而言,2017年度下降11个百分点;相对于2016年度国税系统税务机关聘请律师为代理人的案件占比52.1%而言,2017年度上升了6个百分点。


(三)关于税务机关隶属类型、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和案件审级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4:审级*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交叉制表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合计

非律师

律师

地税系统

审级

二审

计数

44

51

95

审级 中的 %

46.3%

53.7%

100.0%

一审

计数

53

44

97

审级 中的 %

54.6%

45.4%

100.0%

再审

计数

6

2

8

审级 中的 %

75.0%

25.0%

100.0%

合计

计数

103

97

200

审级 中的 %

51.5%

48.5%

100.0%

国税系统

审级

二审

计数

21

57

78

审级 中的 %

26.9%

73.1%

100.0%

一审

计数

42

30

72

审级 中的 %

58.3%

41.7%

100.0%

再审

计数

2

3

5

审级 中的 %

40.0%

60.0%

100.0%

合计

计数

65

90

155

审级 中的 %

41.9%

58.1%

100.0%

合计

审级

二审

计数

65

108

173

审级 中的 %

37.6%

62.4%

100.0%

一审

计数

95

74

169

审级 中的 %

56.2%

43.8%

100.0%

再审

计数

8

5

13

审级 中的 %

61.5%

38.5%

100.0%

合计

计数

168

187

355

审级 中的 %

47.3%

52.7%

100.0%


从《交叉表4》可知,地税系统税务机关在一审案件中,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45.4%,在二审案件中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53.7%,在再审案件中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25.0%。这说明地税系统税务机关在二审中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


国税系统税务机关在一审案件中,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41.7%,在二审案件中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73.1%,在再审案件中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60.0%。这说明国税系统税务机关在二审中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


总体来说,税务机关在一审中聘请律师的案件占比为43.8%,显著低于在二审中聘请律师的案件占比62.4%,这说明税务机关在二审中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


(四)关于税务机关职能类型与税务机关代理身份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5: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交叉制表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合计

非律师

律师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稽查局

计数

72

100

172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中的 %

41.9%

58.1%

100.0%

征管局

计数

96

87

183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中的 %

52.5%

47.5%

100.0%

合计

计数

168

187

355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中的 %

47.3%

52.7%

100.0%


从《交叉表5》可知,稽查局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58.1%,不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41.9%。前者显著高于后者,说明稽查局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征管局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47.5%,不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52.5%。前者低于后者,说明征管局更倾向于不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


相对于2016年度稽查局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占比74.1%而言,2017年度下降16个百分点;相对于2016年度征管局聘请律师为代理人的案件占比51.5%而言,2017年度下降了4个百分点。


(五)关于税务机关职能类型、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和案件审级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6:审级*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交叉制表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合计

非律师

律师

稽查局

审级

二审

计数

27

64

91

审级 中的 %

29.7%

70.3%

100.0%

一审

计数

43

34

77

审级 中的 %

55.8%

44.2%

100.0%

再审

计数

2

2

4

审级 中的 %

50.0%

50.0%

100.0%

合计

计数

72

100

172

审级 中的 %

41.9%

58.1%

100.0%

征管局

审级

二审

计数

38

44

82

审级 中的 %

46.3%

53.7%

100.0%

一审

计数

52

40

92

审级 中的 %

56.5%

43.5%

100.0%

再审

计数

6

3

9

审级 中的 %

66.7%

33.3%

100.0%

合计

计数

96

87

183

审级 中的 %

52.5%

47.5%

100.0%

合计

审级

二审

计数

65

108

173

审级 中的 %

37.6%

62.4%

100.0%

一审

计数

95

74

169

审级 中的 %

56.2%

43.8%

100.0%

再审

计数

8

5

13

审级 中的 %

61.5%

38.5%

100.0%

合计

计数

168

187

355

审级 中的 %

47.3%

52.7%

100.0%


从《交叉表6》可知,稽查局在一审案件中,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44.2%,在二审案件中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70.3%,在再审案件中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50.0%。这说明地税系统税务机关在二审中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


征管局在一审案件中,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43.5%,在二审案件中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53.7%,在再审案件中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数量占比为33.3%。这说明国税系统税务机关在二审中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


总体来说,税务机关在一审中聘请律师的案件占比为43.8%,显著低于在二审中聘请律师的案件占比62.4%,这说明税务机关在二审中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


三、纳税人是否聘请律师与案件裁判结果的关系


交叉表7:纳税人代理人身份* 裁判结果 交叉制表

 

裁判结果

合计

纳税人撤诉

纳税人胜诉

税务机关胜诉

纳税人代理人身份

非律师

计数

63

2

68

133

纳税人代理人身份 中的 %

47.4%

1.5%

51.1%

100.0%

律师

计数

41

10

171

222

纳税人代理人身份 中的 %

18.5%

4.5%

77.0%

100.0%

合计

计数

104

12

239

355

纳税人代理人身份 中的 %

29.3%

3.4%

67.3%

100.0%


从《交叉表7》可知,纳税人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纳税人撤诉案件占全部案件(以下简称撤诉率)的18.5%,纳税人胜诉案件占全部案件的(以下简称胜诉率)4.5%。纳税人未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纳税人撤诉率47.4%,纳税人胜诉率1.5%。这说明纳税人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能降低其撤诉率,提高其胜诉率。


相对于2016年度纳税人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撤诉率41.5%而言,2017年度下降23个百分点;相对于2016年度纳税人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胜诉率8.2%而言,2017年度下降了3.7个百分点。


四、税务机关是否聘请律师与案件裁判结果的关系


(一)关于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与裁判结果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8: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裁判结果 交叉制表

 

裁判结果

合计

纳税人撤诉

纳税人胜诉

税务机关胜诉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非律师

计数

71

1

96

168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42.3%

0.6%

57.1%

100.0%

律师

计数

33

11

143

187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17.6%

5.9%

76.5%

100.0%

合计

计数

104

12

239

355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29.3%

3.4%

67.3%

100.0%


从《交叉表8》可知,税务机关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其胜诉案件占全部案件的76.5%;税务机关未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其胜诉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为57.1%。前者显著高于后者,说明税务机关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能提高其胜诉率。


相对于2016年度税务机关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胜诉率57.0%而言,2017年度上升了19.5个百分点;相对于2016年度税务机关未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胜诉率33.5%而言,2017年度上升了23.6个百分点。


(二)关于税务机关隶属类型、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和裁判结果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9: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裁判结果*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交叉制表

税务机关隶属类型

裁判结果

合计

纳税人撤诉

纳税人胜诉

税务机关胜诉

地税系统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非律师

计数

36

1

66

103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35.0%

1.0%

64.1%

100.0%

律师

计数

24

8

65

97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24.7%

8.2%

67.0%

100.0%

合计

计数

60

9

131

200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30.0%

4.5%

65.5%

100.0%

国税系统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非律师

计数

35

0

30

65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53.8%

0.0%

46.2%

100.0%

律师

计数

9

3

78

90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10.0%

3.3%

86.7%

100.0%

合计

计数

44

3

108

155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28.4%

1.9%

69.7%

100.0%

合计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非律师

计数

71

1

96

168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42.3%

0.6%

57.1%

100.0%

律师

计数

33

11

143

187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17.6%

5.9%

76.5%

100.0%

合计

计数

104

12

239

355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29.3%

3.4%

67.3%

100.0%


从《交叉表9》可知,地税系统税务机关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胜诉率为67.0%,不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胜诉率为64.1%。国税系统税务机关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胜诉率为86.7%,不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胜诉率为46.2%,前者显著高于后者。


相对于2016年度地税系统税务机关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胜诉率50.0%而言,2017年度上升了17个百分点;相对于2016年度国税系统税务机关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胜诉率67.1%而言,2017年度上升了19.6个百分点。


(三)关于税务机关职能类型、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和裁判结果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10: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裁判结果*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交叉制表

税务机关职能类型

裁判结果

合计

纳税人撤诉

纳税人胜诉

税务机关胜诉

稽查局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非律师

计数

36

0

36

72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50.0%

0.0%

50.0%

100.0%

律师

计数

15

6

79

100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15.0%

6.0%

79.0%

100.0%

合计

计数

51

6

115

172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29.7%

3.5%

66.9%

100.0%

征管局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非律师

计数

35

1

60

96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36.5%

1.0%

62.5%

100.0%

律师

计数

18

5

64

87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20.7%

5.7%

73.6%

100.0%

合计

计数

53

6

124

183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29.0%

3.3%

67.8%

100.0%

合计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非律师

计数

71

1

96

168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42.3%

0.6%

57.1%

100.0%

律师

计数

33

11

143

187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17.6%

5.9%

76.5%

100.0%

合计

计数

104

12

239

355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中的 %

29.3%

3.4%

67.3%

100.0%


从《交叉表10》可知,稽查局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胜诉率为79.0%,未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胜诉率为50.0%。前者显著高于后者。征管局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胜诉率为73.6%,未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胜诉率为62.5%。前者显著高于后者。


相对于2016年度稽查局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胜诉率48.2%而言,2017年度上升了30.8个百分点;相对于2016年度征管局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胜诉率60.3%而言,2017年度上升了13.6个百分点。


五、税务机关聘请律师与纳税人聘请律师之间的关系


交叉表11:纳税人代理人身份*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交叉制表

 

税务机关代理人身份

合计

非律师

律师

纳税人代理人身份

非律师

计数

102

31

133

纳税人代理人身份 中的 %

76.7%

23.3%

100.0%

律师

计数

66

156

222

纳税人代理人身份 中的 %

29.7%

70.3%

100.0%

合计

计数

168

187

355

纳税人代理人身份 中的 %

47.3%

52.7%

100.0%


从《交叉表11》可知,在纳税人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中,税务机关也聘请律师的占比70.3%,显著高于税务机关未聘请律师的案件占比29.7%。这说明对有律师代理人纳税人的案件,税务机关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纳税人不聘请律师的案件,税务机关不聘请律师的占比76.7%,明显高于税务机关聘请律师的案件占比23.3%。这说明对纳税人未聘请律师的案件,税务机关更倾向于不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


六、税务争议,要不要请律师?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一)个人纳税人和企业纳税人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


(二)无论是国税系统还是地税系统,也无论是征管系统还是稽查系统,税务机关均在二审案件中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


(三)纳税人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胜诉率显著高于纳税人未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


(四)税务机关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胜诉率显著高于税务机关未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


(五)对纳税人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税务机关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对纳税人未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税务机关更倾向于不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


综上所述,税务争议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的胜诉率均更高。



[1] 以裁判文书案号为标准确定案件归属年度,裁判文书检索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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