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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解析民办学校章程的制定与修订

作者:何周 姚娟 2022-08-10
[摘要]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促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施行,其中修订变化之一就是民办学校章程应当规定的必要事项。

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促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施行,其中修订变化之一就是民办学校章程应当规定的必要事项。《民促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根据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在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促法实施条例(2004年版)》”)的基础之上进行了删减与增加,同时还明确了民办学校章程的修订程序。本文旨在从民办学校章程制定与修订为出发点,重点剖析民办学校章程要点条款,以供各民办学校参考。


一、章程制定与修订程序


章程是学校的“宪法”,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是推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深化综合改革的制度保障。


(一)章程制定与修订主体


制定或修订学校章程前,首要应当关注章程制定或修订主体的合规性。相较于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法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民促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解决了民办学校章程制定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举办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关于民办学校章程修订主体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民促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明确为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职权。关于民办学校章程制定主体与修订主体分离的问题,我们认为,这是考虑到民办学校设立之初,学校法人治理尚未健全,尤其董事会或理事会的组建更多依赖于举办者,章程制定自然也就成了举办者的职责所在,故制定学校章程不是董事会或理事会法定职责。


(二)章程制定与修订程序


民办学校章程制定与修订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成立章程工作小组。章程工作小组应当由学校举办者、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也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如有)、校友代表(如有)等参加。


二是开展调研工作。章程起草过程中,章程工作小组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


三是校内征求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四是拟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章程工作小组在前期调研以及校内征求意见的基础之上形成章程草案,并通过学校公告栏或公示栏、微信公众号、官网等方式公示章程草案,广泛征求校内以及社会各界关于学校章程草案的意见。


五是听取意见,修改章程草案。章程工作小组整理章程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小组内部讨论形成修改意见。根据修改意见,对章程草案予以修订,形成定稿版章程和章程说明。


六是提交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章程工作小组负责人将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董事会或理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或理事会召开会议审议章程。董事会或理事会根据学校章程规定召开会议,并就章程通过与否形成决议文件。


七是报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者核准。章程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自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八是向社会公示学校章程。《民促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官网等方式公示学校章程。


需要注意的是,民办学校章程的修订通常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对民办学校章程进行全面修改,其修订按照上述程序执行;二是对章程部分条文或措词予以修订,可简化修订程序,执行上述程序中的第四项至第八项的内容即可。


二、章程主要内容


《民促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第十九条关于民办学校章程应规定的必要事项与《民促法实施条例(2004年版)》对比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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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对比表中可以看出,《民促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贯彻了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制度,要求章程中突出民办学校法人属性(即: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基于民办学校法人属性的不同对举办者出资所对应的措辞予以区别(即: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并删除了“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要求,增加了“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民促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还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规定,要求章程明确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三、章程要点条款


民办学校在制定或修改学校章程时,应对照《民促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第十九条规定查漏补缺,重点关注以下条款的内容:


(一)党组织建设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民办学校章程中党组织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


1、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情况


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正式党员人数3名义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支部或党委。建立党组织的民办学校还需要明确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情况,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党组织负责人。


2、民办学校党组织内涵建设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


3、党组织代表参与决策与监督的方式


《民促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规定,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组织代表,因此民办学校章程应当就此明确党组织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以及选举产生的方式等。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二)举办者权利与义务


1、举办者权利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促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等相关规定,举办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2)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3)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4)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等。


2、举办者义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促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等相关规定,举办者的义务主要有:


(1)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2)举办者不得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3)举办者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

(4)举办者不得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5)举办者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6)举办者不得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

(7)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

(8)举办者不得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

(9)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除前述列举的举办者权利与义务外,民办学校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举办者其他权利与义务,如:依法享有对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的知情权,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争取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为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保障;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等。


(三)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促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规定,学校举办者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就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股权变更如涉及举办者变更,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上述规定”,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股权变更)在《民办教育促进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反之,方可适用《公司法》,如:举办者对内对外转让股权的要求、其他举办者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回购以及继承等内容。


(四)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会地位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董事会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其实质为权力机构。既有股东会又有董事会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权力机构如何确定。2020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中答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这里的‘民办学校’既包括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包括营利性民办学校。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公司法人的,其决策机构适用民办学校促进法的特别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股东会不同于一般公司的股东会,有其名,无其权。


(五)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其议事规则尤为重要。民办学校在制定或修订章程时,应当关注“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一致同意”等与数字相关的内容,并有效利用这些比例实现对民办学校的管理,避免决策困难,陷入僵局。通常而言,“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是一般事项;“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是重大事项,如:变更举办者、任免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一致同意”则不区分一般事项与重大事项,虽然是学校自治的体现,但客观上会造成了少数董事或理事的意见左右董事会或理事会甚至决定董事会或理事会的意见,以致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无法正常运行的局面。不可否认的是,“一致同意”有时候也能发挥一定正向的作用,充分尊重少数董事或理事的意见。


实践中,无论是教育主管部门还是登记管理机关,通常要求民办学校使用章程示范性文本进行填写,不建议民办学校自主发挥,特别是对章程示范性文本条款进行实质性删减或增加。而且,教育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使用的章程示范性文本也各不相同,常常出现一个学校两个版本章程。如出现前述情况,建议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就具体执行依据的章程予以审议,形成书面文件。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开展依法治教的总遵循。民办学校应当重视并做好章程制定与修订工作,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将教育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写入章程,进一步完善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的内部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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