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天城律师代理贸仲借款担保案件大获全胜
2013-09-176180
[摘要]2013年8月26日,申请人赵彦伟与被申请人泰州市金江鹅业有限公司和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创园支行(以下可简称“泰州海阳农村合作银行科创园支行”)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一案,经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字第0598号裁决,锦天城代理的赵彦伟获得全面胜诉。
2013年8月26日,申请人赵彦伟与被申请人泰州市金江鹅业有限公司和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创园支行(以下可简称“泰州海阳农村合作银行科创园支行”)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一案,经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字第0598号裁决,锦天城代理的赵彦伟获得全面胜诉。
本案中,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担保方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申请人向泰州市金江鹅业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两千万元(20,000,000.00)。同时被申请人泰州海阳农村合作银行科创园支行向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积极履行了贷款义务。但被申请人一再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诉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全部人民币本金2000万元;(2)年利息24.4%到实际支付之日,;(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锦天城北京分所合伙人郭素平律师为赵彦伟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