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天城 “笔仙”案列入最高法院评为2014年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
2015-04-222646锦天城北京分所高嵩律师代理的“笔仙”案(代理原告北京永旭良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4年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列入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例。
2015年4月21日,锦天城北京分所的高嵩律师代理的“笔仙”案(高嵩代理原告北京永旭良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4年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详见案例31(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4198.html )
此前,在4月16日,本案也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选为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例,详见案例7(http://www.ciplawyer.cn/article.asp?articleid=15771)。
本案由高嵩律师代理原告永旭良辰公司,最终获得胜诉。近年来,影视行业中因电影电视剧名称近似而“寄生营销”的情况屡见发生,对于此类行为能否依法予以规制,如何进行规制,之前鲜有审判实践。高嵩律师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和具体条款规制相关侵权行为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经过了艰苦的取证工作以及庭审表现,基本观点被法院采纳。该案通过创新性司法,以期弥合法律与现实的差距,满足市场竞争新需求,在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准确划定自由与公平的边界,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自由竞争的基本价值。